80年第一次分田地到85年中央1号文件,大稳定,小调整的指导,村委员会未有按照村民组织法开村民会议讨论承包方案,当时村里已半数人移居澳门或死亡,家庭已不存在,村委员会为了少做工作,违背村民意愿,按照80年承包方案延长30年,对当时农业户口村民没有承包土地,因此对当时农业户口村民很不公正,公平的原则,请问可否
村里一五保户死前与其直系亲属侄子签下协议,因侄儿为其治病养老,故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让给侄儿,直至国家土地调整时再做变更,并且得到村委会和镇政府的签字盖章确认。请问,这份协议合法吗?
我的承包土地在2000年,有我叔叔临时用于发展水产养植,当时国家允许产业结构调整,今年我叔叔想恢复土地原貌,把原有土地还我种植水稻,村书记说的土地已经是属于集体的了,我个人没有使用权。
事情是这样的,我家户口从原来的村落到了现在的村,依然是农村户口,也没能在现在村取得承包土地,现在由于修建高速公路而占用我家原来村的承包土地,请问我家还能领取土地征用补偿吗? 宋律师,还有就是我们原来村当时没有给我们办理这个土地承包证书,我们全村人都没有土地承包证书,那还能向村委索要补偿款吗 ?
请问:我们全家户口于2001年迁入城市,老家土地1998年与村委会签定30承包权不变,为什么村委会以我们全家是农转非而要求无偿收回土地?
您好! 本人在农村有承包土地,期限30年,土地承包证上的名字是本人。承包期内,由于本人有其他事物要做,则基本上没有管理自己的承包地,本人弟弟要利用此块土地进行水果种植,因此便口头允许让其使用,切每年分文不收,无偿让其使用和收益。在弟弟无偿使用15 年后,现在,本人承包的土地国家要求依法征用,并且给征地补偿
我小组一鱼塘〔本是水田〕,于07年由组长出租予本组张三,租前登告示称租期20年,每年300元,08年新任组长收租金时,张三称租金50年己全交,但小组帐面无显示,上任组长无留下合同,后经村委调查,张三拿出一份合同,合同上款乙方名字打印的是非本组人李四,下款签名乙方为张三李四俩,该合同把出租的鱼塘变更称为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