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7年底遗失身份证(第二代),随后马上到警署挂失补办,当曾时询问是否需要登报声明,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太大的必要,故没有登报声明。近日莫名收到外地联通的催缴单,我是上海人,从未去过催缴单上的地方,也从未办理过联通的号码,询问联通此催缴单真伪,尚未给与明确答复。但有可能是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证办理的,即便如此联通未核对清楚身份证上的照片,我也从未签过名。问题一:此事是否联通负全责?问题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在再登报声明,是否还有法律效率?问题三:如果不能登堡声明,还有什么办法尽可能避免此类事件或更严重事件发生?问题四:可否到公安局报案(已去报过案,但因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联通是否有义务提供我证据,如果以必须去当地营业厅才可查询,而我不方便前往为由不提供我相关材料,我该怎么办?问题五:如果我以后申请联通业务,联通以此次事件为由不予办理,怎么办?问题六:会不会在我的信用记录上留下记录,影响贷款等事宜?谢谢,非常希望各位律师能给与解答,实在是有点焦头烂额!
遗失时间是2006年底
补充问题:遗失的那张身份证如果过期了,是否就失效了?
我的身份证是盐城的,现在本人在宁波工作。钱包在上个星期六在宁波被偷了内有身份证,想问身份证挂失声明登报是丢失地方的报纸还是户籍所在地的报纸? 谢谢!
2006年登报之事是否有法律效力,就是泰能燃气在2006年在青岛日报刊登过收据截止到当日不再换发票,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若有的话,我倒霉,若没有的话,我将起诉法院处理,不知我有什么错,错在哪里?请尊敬的律师帮我解答,谢谢!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
本人于1995年起与国有工厂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每年续签。因在外地务工不便回市,2000年未回厂交纳停薪留职费,2001年回厂却得到一张“关于对XXX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原来工厂改制,对所有停薪留职人员进行了报纸公告,15日内未回厂办理手续,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虽然当时心里纳闷工厂为何不通知我的家属或邮寄家庭地
我的身份证和驾照一起遗失了,听人说要去报社登一个遗失声明。我想咨询一下有没有必要这样做,或者说在我的身份证和驾照遗失期间别人拿这些证件去办理什么业务的话,我是不是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有,我需要做什么动作来规避这些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