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如下: 我弟原为一名银行行长,期间因与他人合伙参与资金操作业务,后合伙人出逃,资金已无法追回。月初,有个债主上门讨债,我弟无奈之下找朋友借款200万去还这个债主,高利息重压之下(四分五分的)我弟为了不拖更多人下水,决定辞职出走,在借款的第二日即出走。出走后我弟有发微信向朋友说明情况,并表明还款意愿及承诺还款计划,但该朋友却凭该微信向刑警队报案说我弟诈骗。当初借款时我弟是和他朋友说要资金周转(有微信记录),借条期限一个月,未书面约定利率及资金用途,我弟对这笔200万的借款尚有偿债能力,因其在外还有债权,他出走的另一个原因也是去追债,不是死帐;但其朋友在报案时称借款是要给我弟做银行业务内保外贷的,其通过关系让警方立案并网上追逃。我弟尚不知其朋友已报案,月末借款期限快到了,我弟传微信给我要先付利息或部分偿还,请问这种情况下,付利息或部分偿还是否有助于日后的判决?是否能构不成诈骗罪?日后如全部偿还后是否可以免于刑事责任?目前该如何应对? 注:我弟现不敢回来,因有很多黑道的人在找他,他现在还无法全部偿还借款,但已有收入且要分批还款,请问警方在立案追逃后多久会提起公诉?公诉前还清借款和公诉后还清借款有差别吗?在抓到人才算破案吗?
第一、借款人编造投资产业为由向贷款人借款15万正,过后数日再向贷款人借款5万元正,到了借贷期只还借款3万元正! 第二、借款人在借款尚末清还时作出逃匿!
1、借款人说自己建厂(注册了某商标实际是假的)需要资金周转向3人借款12万元。并每借3万元月付1000元的利息。 2、借款利息按月付清,本金一分未付,到期后逃匿。
A以办理房产证为借口从B那里拿走了10万元,并写下收据称用于办理房产证。结果未办理。A挥霍了钱,但是两人一直联系,并且A明确表示要归还。并无赖账。两人协商写收据,请问A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借贷纠纷?
A挥霍了钱,但是两人一直联系,并且A明确表示要归还。并无赖账。两人协商写收据,请问A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借贷纠纷? A以办理房产证为借口从B那里拿走了10万元,并写下收据称用于办理房产证。结果未办理。A挥霍了钱,但是两人一直联系,并且A明确表示要归还。并无赖账。两人协商写收据,请问A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借贷纠纷?
我去年底买了套房子,房子过户后因为手上钱不够,与房东协商尾款30万按7%的年利率算利息一年后付,房子也按优惠价返租给他们一年,当时因为房东年纪大之前交易基本都是他儿子和我商议的,所以和他儿子签了一份推迟还款协议。今年6月底,房东儿子找我要钱,我凑了5万提前给他,并要求他带一份他老爸的处理房款委托书,(后来
我把电动车放在楼下单元门处,从同一楼里面单元有车倒出,将我电动车撞倒,然后双方发生口角,对方动手并将我手机摔在地上阻止我报案,并将我钥匙掰坏,还动手打人,后不管不顾开车扬长而去,,问我该如何追究对方责任,是否可追究他交通肇事逃匿的责任,还有他摔了我手机并扔我钥匙,算不算防碍司法,还是算损坏他人财务,
案件已结,被执行人跑了,4年后在北京朝阳继续已民事借贷纠纷被人告,我是否可以告他诈骗
07年一个叫宋晓强的陕西人跟我借了15万,08年我向义乌人民法院上诉,并已结案,可是判决下来后宋晓强就跑了。之后一直杳无音讯。 今年我无意在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网上看到,宋晓强于2011年6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又被人告了。案号(2011)朝执字第07362号。现在还处于执行中状态。我本想通过义乌人民法院查到诉讼人的联系方式
一朋友陈某于2010年4月向本人借贷,协议2011年四月归还。借贷时说是其公司资金运转困难,归还时说工程完工但工程款难要回,在其今年5月11下午关机逃跑之前还在编织谎言,说要回来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借款。经过几点的收集材料:工程只是初步动工,所谓工程已完工工程款收不回纯是谎言;隐瞒其婚姻状态,借贷发生后才与前妻拿
由于我老公生意周转我向身边的朋友借款500万左右,其中有300万是5分的利息,从去年的2月份开始我还利息在110万左右,现在没有能力还钱,债主去公安报案了,我这样属于经济诈骗吗,我们没有实体,只有一家销售公司。。。
A某中年丧妻,经人介绍与B女谈恋爱,B女借口要合伙做矿业生意,介绍A某去C某处,将A某与亡妻的共同房产抵押给C某,但是借款合同是A某和B女签的,担保人也是B女找的,合同上写着每月2分利息,实际要还4分利息,借的钱都直接转给B女的,现在B女和担保人已经找不到了,钱也没有了,A某只有一份借款合同,其他什么资料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