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2008年3月就到苏州工业园区一家国有企业公司工作。20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2010年8月,公司发出通知,说为了公司今后发展,员工需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旧合同作废,新的合同还要有试用期,我已经工作两年多了,请问此做法合理吗,我能得到那些补偿,我该怎么做?
我们在公司工作8年了,今年6月刚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但9月份要解除合同。公司赔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外加3个 月安家费。这样合理吗?我们要双倍的赔偿, 这样合理吗?
我是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有一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即我)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3项:乙方依法获准处境定居、自费留学的;我目前正在办理移民国外的手续。请问向我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费、违约赔偿金等费用。谢谢!
我是名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中有一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即我)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3项:乙方依法获准处境定居、自费留学的;我目前正在办理移民国外的手续。据我了解,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定义是不同的。所以请问向我这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训
我在2009年9月与单位签了一份为期3年的人事代理合同。一年后,单位领导说今年开始人事代理要年年考核,合同期为一年,而我去年签的也作废了。请问单位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你好律师现就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想麻烦您帮助解答,如下: 2010年1月我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长2年,工作区域新疆,岗位组训(即内勤岗) 2010年4月,公司通知我去参加组训培训班,要求交2000元培训押金,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要求参训人员必须在公司任职3年,如提前离职,则不退还2000元培训押金,且向公司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 我在和公司签合同时,合同前半部分是打印,也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来写,有一条“如果我要离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但是因为我是专业技术岗位,没有我,公司无法运行,所以公司在合同后面手写附加部分加了一些与劳动合同法相悖的条款,具体是, 1:如果我提出辞职,他们必须找到人顶替我我才能走;
大家好!我是一家即将上市的公司员工,我是09年3月7号入职该公司的北京分公司,后09年7月15号调转至合肥分公司(重新签了劳动合同,后来分公司更名又重新签署了一次),现在来了新领导,可能面临辞退,请问:我要争取哪些合理的权益?怎么样去争取? 公司的惯例:一朝天子一朝臣。 公司提供五险一金,如果我从合肥回到北京
准备辞工中,看了下以前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律责任中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情形中规定:乙方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准从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行相关(研发,维修,业务)工作。请问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么?我没有同公司签订什么保密协议!另,如果我递交辞工书给公司后,如果公司不批,我可不可以不做事来消极抗议?这样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