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乡镇林业站长,去年8月,我接举报晚上有无证采伐行为,只通过私人关系给县执法队长汇报,他说奥运期间不便来,于是报给镇执法队长,并与其共同将滥伐者车辆扣压,(当时滥伐树木经我们目测不到10方故不够成犯罪)第二天滥伐者找到镇领导,这种情况下,我们罚款1000元放行。后不知何时他将剩余树木伐完,又在别处滥伐,晚上被派出所抓获,将以上事供出,(经林业局测量10。2方)受到刑事处罚。
12月份,检察院反渎局找我俩,现在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转到公诉科
我不认为构成犯罪原因如下:
渎职罪中提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
第一本人没有徇私舞弊,没有收受当事人的任何贿赂。
第二我不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于移交的有关问题不是很很清楚,接到举报后我也汇报了, 第三在我们将当事人抓获时,其并未购成犯罪,他刚开始伐树我们就将其制止,其滥伐数量明显不够犯罪的数量。没必要移交。至于后来他又滥伐树木,我们完全不知。
第四对滥伐树木一案实际数量存在质疑。当时有派出所跟着有故意多量的怀疑。我们找林业局量过还不到9方,可是说不能再出证材啦
请您帮忙分析一下,我们该怎么办才能洗清,谢谢!
谢谢您们
某机关单位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套取民政专项资金100余万元用于单位工作经费,请问,是套取资金后就算造成损失,还是必须使用掉才算损失?
论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许安海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案谋利、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靖江市人民法院许安海,何许人呢?在当事人眼中,就是一个标准又具备反面教材的经典人才,许安海面对现实生活质量不满足,不满现状,追求享受,当然这可以说是人的一种普遍需要。但是许安海并没有想到自己的位置是干什么的?他没有想到自己是执法者,忘却了为民执法最基本的原则,不同的人在享受这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追求:
由于担心天气变化影响采伐,在对方几次催促下,林业局工作人员答复对方在采伐证下发的前一天就开始伐树44.6立方.使对方在未拿到证的情况下,提前一天伐树.构成了滥伐.该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吗?够上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吗?急待答复,万分谢谢! 44立方原木价值在一万元左右
村干部家本来分了1.23亩地 之前因为征地已经占了0.21亩 这次征地本来还有1.02亩地可以征但他利用职权便利报了1.33亩比实际分的地还多0.31亩。这次征地是每亩4.5万元 所以他多得地款13950元。0.31亩地上的附着物树款2575元 合计多得16525元 这次事件已经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查出并已经将款追回到纪检 问:这种行为构成
由于担心天气变化影响采伐,在对方几次催促下,林业局工作人员答复对方在采伐证下发的前一天就开始伐树44.6立方.使对方在未拿到证的情况下,提前一天伐树.构成了滥伐.该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吗?够上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吗?
我是某企业正式员工,工作自2007年起至今.现在公司形式不太好处处裁员,现金给我冠以放贷名义,捏造事实,将我开除!到现在我才发现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我也是被冤枉开除的!就这两项我能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打官司能赢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