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为天津人,男方为外地人,婚前男方在津没有房产,现育有一子。因为女方有外遇而提出离婚。出于对男方的精神赔偿,女方在双方制定的协议上写明愿意支付男方十万元的精神赔偿金作为离婚后男方购置房产的首付,且孩子归男方所有。这个协议并未经法律公证,是否同样具有法律效益。 结婚时,新房为女方父母所购,户主亦为女
律师您好!我有不懂之事咨询,请指教: 我是房东,想通过中介出租房子。如果最后租期结束,我来验房,发现自己房屋里的物品损坏或丢失,这个时候我可不可以要求中介赔偿我的损失(中介和房客之间协商我就不管了,我直接找中介要钱)??如果中介具有赔偿职责,而中介只是赔偿了我廉价物品敷衍了事的话,我当如何在租房前就
一个人在一家工厂院墙后面的厕所里大便,被该工厂烟道排烟熏倒死亡,当时环境监测部门应公安部门的要求到现场对工厂烟囱排烟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已提交给公安部门,但是死者家属现在也要这份监测报告。请问环保部门有没有义务提供?如有义务提供,依据在那里?
律师您好: 我于2000年购一套房,当时房价商定3万元成交,(现房价10万元),签了买卖合同,分别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签字按手印,上面注明卖方已将本房所有权以3万元转让给我,房产证也给了我,而且打了收款条。后因种种原因未能过户,如今,我找到原卖方要求过户,他拒绝过户,说要2万元才给过户,说原来的买卖房合同无
我于2010年8月29日入住百事特公寓,早上9时搬入,11时外出吃放,出门时,内房门,与外房门均已上锁,下午1时回到家时,打到外房门。发现里面内房门被撬。房内电脑。手机均不见,已经向110报案,请问,房东有无义务对此事负相应的责任,是否应该对此事进行经济补偿。
2008年10月30日王某被他的债权人雇讨债公司贾某等人讨债时控制,不让其脱身,王某为了摆脱贾某对他的人身纠缠,百般要求我先将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抵押给他的债权人,担保王某还债以求得被告脱离其债权人的纠缠,当时王某承诺一定在2009年11月10日前拿钱赎回我的车。而且还写的《抵押协议》,其内容为: 我自愿用车(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