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王某的理由成立吗?王某该不该负赔偿义务
王某的理由成立吗?王某该不该负赔偿义务 2008年10月30日王某被他的债权人雇讨债公司贾某等人讨债时控制,不让其脱身,王某为了摆脱贾某对他的人身纠缠,百般要求我先将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抵押给他的债权人,担保王某还债以求得被告脱离其债权人的纠缠,当时王某承诺一定在2009年11月10日前拿钱赎回我的车。而且还写的《抵押协议》,其内容为:
我自愿用车(写明车辆牌号等基本情况)为王某担保人民币15万元,于2008年11月10日前还款15万元后取回车辆。
担保人:我 受保人:贾某 欠款人:王某本人
以上各方都在协议上签了字,捺了手印。为此王某得以脱身,王某出来后,到公安机关报案,贾某也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判决有有期徒刑三年,现正在服刑。但是我的车在何处贾不说,导致车下落不明,至今无法追回。后来我多次向王某索要为其抵押车辆,他说他也是受害者、当时写的抵押协议无效、他没有赔偿责任等理由推脱,拒不偿还车辆或赔偿相应的款项。
现请求帮助解答:
1、我应当如何追偿我的车辆?适用什么法律?
2、如果起诉同时把两人列为共同被告(贾某服刑地昆明市五华区监狱,王某又在昆明市官渡区)。应该属哪个法院管辖?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可子月(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0-10-27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