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成立的两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请问另外合伙人出差住宿突发疾病死亡需要赔偿吗?
你好!你的朋友因公事出差在外,突发疾病离开人世,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工伤。由于你们是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该从合伙企业中拿出钱来赔偿!但是,工伤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劳动部门作出。具体的赔偿金额地区和地区,人与人差别挺大!具体面谈!石家庄专业劳动、工伤纠纷律师!
我认为此种情况,应当算工伤,若所里入了工伤保险,很简单,按工伤保险处理。若没有入工伤保险,先用所里财产赔,不够再按合资比例分。
赔偿金额要看具体情况,有没有抚养人等,不是统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但是,您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是企业跟职工、雇员直间的关系,合伙人不属于职工、雇员。
即便是工伤,应当由社保或用人单位赔偿,而不是由合伙人个人赔偿。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所以您不必赔偿其因疾病死亡的费用,只须按合伙企业法处理其合伙财产。
第一,个人认为不属于工伤,你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果对方认为是工伤,可以让对方去做工伤认定。
第二,死者继承人可以继承事务所的应有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