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关系是否属于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劳动关系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们07年8月1日前在沈阳东联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全国各大超市供“妙潔”牌的
我于9月3日开始供职于一家公司,至今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同事聊天时发现,此公司经常拖欠员工工资,甚至出现不给的情况。 听后心里有些忐忑,本想干满一个月之后跳槽,现在也不想干满一个月了,想马上跳槽。 那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可以得到工资吗?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我应该保留哪些证据,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我以前的同事受公司委托找我设计网站,我们也是口头协议,但有聊天记录和对话录音,现在他们公司要解散,而我以前的同事又推脱责任,请问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劳务报酬? 我的起诉被告是谁呢?是我同事还是他们公司?
尊敬的律师您好 2008年8月8日,我聘用本村周某的建筑队为我建房四间,承包费3000元,包工不包料。8月12日,周某在带领其他建筑工人施工时突然晕倒死亡。周某死后,他的家人拉走了周某生前带来的建筑工具,该建筑合同到此终止。后来我又找了该建筑队的另一成员何某,让他召集原建筑队的其他工作人员把我的房子盖起来。
您好 我是在一家中美合资的工厂上班,是那种派遣工,工作两年半了,期间由于厂方的原因中间换过一回派遣公司,我在以前那个派遣公司干了两年.现在在这个新的派遣公司是半年,现在的有合同,以前的那个没有合同,但是我把工资条都留着了.两个星期前,我双手出现皲裂,流血等症状,我请假去医院看病,医生给我开了三天的假期并开了药,我
你好,我认识一个人,在工作中不小心脚扭伤了,住院其间的费用除了自费药以外的费用及住院其间的生活费用个体全承担了,从受伤者的角度考虑还额外补偿了2300元,可以,受伤的人还想要更多的赔偿(20000元),有可能要得到吗? 请指点,谢谢! 问题中的“可以”改为“但是”
你好,我认识一个人,在工作中不小心脚扭伤了,住院其间的费用除了自费药以外的费用及住院其间的生活费用个体全承担了,从受伤者的角度考虑还额外补偿了2300元,但是,受伤的人还想要更多的赔偿(20000元),有可能要得到吗?
我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开单位的车接工人下班,途中发生了车祸,经医院治疗现以康复,但以后有可能会发生后遗症。单位提出一次性赔偿来给我解决此事。但发生了经济赔偿纠纷。想到相关单位起诉他,由于没签定劳务合同想咨询下我这种情况如何来证明劳务关系。
我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就业合同,公司9月5号临时搬迁,就给我们放假!到10月8号说和我算账(意思是开除我),但是这段期间我一直都在为公司办事情(有证据可以证明),现在他说公司休假的这段时间没有工资,请问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