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割的问题,我跟老公结婚一年,因为家庭暴力我们感情破裂,在结婚之前买了一套房子,这房子买的时候开发商标出的是已卖出的,是因当地关系我家找人才拿到的,但是首付和装修是他家花的钱,目前房产还属于贷款状态,名字写的是他的名字,后期结婚后,我有帮忙还过那么一两次贷款,家里除了部分东西买的时候是他付的定金外,其余的东西电器什么的,都是我家花的钱,我想问问,这种情况我能拿到房产么?如果离婚的话我应当要哪些损失呢?谢谢
下面李连进律师的意思我理解是,房屋属于贷款状态,除了前期他的投入资金外,剩余的属于夫妻共有是么?如果是全款买的话,意思就是全是他的,是么
我与前夫育有一儿一女,婚后数年因感情不合,曾3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前夫未到庭均判决不准离婚,期间一直是分居的,至第四次提起诉,被告前夫任未到庭应诉,法院就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并诉准予离婚,当时女儿(已成年,在读书)和儿子(未成年,在读书)都派给了我,因被告前夫故意躲避下落不明导致我申报的财产和
我和前妻于09年9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每月给儿子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成亲,每年给儿子2万至失业,名下2套住房先过户前妻名下(因儿子在部队留任士官,无探亲假),待儿子10年探亲回家再过户儿子名下,现在1套150平方的;前妻已经卖掉另买了,另一套70平方的是93年以我母亲名额购买的优惠房,只有原房价的三分之一,
请问离婚时共同拥有的房子,还在贷款中未拿到产权证。购房合同为2人名字,如果判给男方。请问能马上就修改为男方的名字吗?或者要等产权证下来才能修改。
我是一名女军官,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们有两套房产,都是以他的名字购买的,但是都没有办房产证,育有一子,1岁8个月,我们想协议离婚,每人一套房子,只是房子不是我的名字购买的,我让我丈夫把房子过户给我之后再离婚,他说没有必要,还说如果我不放心可以去法院公证了就行,但是我觉得还是不妥,毕竟房子不
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楼房,房屋购买协议是妻子的名字,夫妻想把房子给儿子,办房产证时,房产证写了自己儿子的名字,像这种情况,夫妻离婚时这套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儿子现在22岁了,儿子自己可以拥有这套房产权吗,丈夫是无赖他有权把这套房子要走吗
问题一、我是再婚,在婚前按揭了住房一套。婚后对方付了部份按揭款与装修款。现因离婚,请问这套房子如何分割? 问题二、对方也有住房一套,系单位集资房,据对方陈述是在婚前交了房款。但房款正式发票和两证(是二证合一)显示是在婚后的日期。但在婚姻期间,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了其子。请问:对方这种过
我哥和嫂子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房子交易合同日期在结婚登记前一周。但是房子的房产证上日期在结婚登记后几天。产权证上是哥哥的名字。另外,购房时哥嫂双方都借了钱,是婚后偿还的。房屋装修费用是嫂子按揭贷款的。这种情况,离婚时房子属于哥哥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他们婚后生育一子。侄儿是否有房屋产权分配?
我和孙某婚前购买一套住房,由我向其父母提出借款付首付。其父母出资18万全部由孙某收拿并支配。而在购买时,房子首付孙某实际出资149000元(含过户费),我出资30000元,并且由我支付的中介费和担保费共11000元。我实际出资共41000元,王某出资149000元。2007年9月份该房屋买卖达成。在办理房产证时,保定规定只能用一个人
我和刘某婚前购买一套住房,由我向其父母提出借款付首付。其父母出资18万全部由刘某收拿并支配。而在购买时,房子首付刘某实际出资149000元(含过户费),我出资30000元,并且由我支付的中介费和担保费共11000元。我实际出资共41000元,刘某出资149000元。2007年9月份该房屋买卖达成。在办理房产证时,当地规定只能用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