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于今年8月30号和前夫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领取了民事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之前他们一直在申请经济适用房,最近需要再填写一些表格,她如实和相关部门说明自己已经离婚,现在的问题是相关部门说她的民事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改成法院的判决书,请问民事调节不是只要当事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吗?她还需要再去改判决书吗?如果改需要哪些程序?
原告谢某某,女,1962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邱家庄子村西巷XXX号。委托代理律师管律师(女),诸城红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53年X月XX日生,汉族,诸城市龙都街道办事处邱家庄子社区居民,住本村西巷XXX号。委托代理人张律师(男),诸城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宋
我的岳父,被他的一个表亲妹妹欺骗说借用房照去银行抵押贷款给孩子买房子,其实是带着放高利贷的人来让我岳父在一个合同上签字,由于我岳父信任这个妹妹也就没看合同就签字了,合同是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后来高利贷到法院起诉,我劝岳父找个律师,因为合同上写的给了20万元的现金买卖的,但岳父并未收到钱,可是岳父比较固执
在遗产纠纷案中,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所判决的财产,对于以后发现的财产可以内推(害怕隐藏财产的情况),试问:民事调解一样不?
原告:张继凯,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延庆镇新白庙村。 委托代理人张新法,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工人,住延庆镇草场街8号。 被告王富萍,女,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居民,住延庆县温泉南区8号楼504室。 案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被告王富萍之母鲁玉仙雨张连庆于1971年结婚,双方均系
一个民事案件,二审(地区)已终审,由于原告不服,一年后被告又接到省高院的传票,说到省高院参与调解,这
一个民事案件,二审(地区)已终审,由于原告不服,一年后被告又接到省高院的传票,说到省高院参与调解,这种情况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