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北京市延庆人名法院 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延庆人名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继凯,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农民,住延庆镇新白庙村。
委托代理人张新法,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工人,住延庆镇草场街8号。
被告王富萍,女,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居民,住延庆县温泉南区8号楼504室。
案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
被告王富萍之母鲁玉仙雨张连庆于197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连庆婚前没有生育子女,二人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鲁玉仙婚前生育长子王富贵,长女王富英,次女王富萍,二人结婚时,被告王富萍随鲁玉仙到张连庆家一起生活到1975年后随王富贵一起生活。1996年4月鲁玉仙去世,但没有发生继承。2003年7月24日,经过村委会与张连庆和原告张继凯协商,有原告张继凯负责照顾张连庆,此后即由原告张继凯照顾张连庆,2003年9月27日,张连庆去世,张连庆和鲁玉仙的遗产有北房三间,存款二万五千一百元,(不包括利息)。2004年8月2日原告张继凯诉至本院,要求继承张连庆的遗产。经询问王富贵,王富英,二人要求继承,但其应继承的份额可判到被告王富萍的名下,也不同意参加本案的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坐落于延庆镇新白庙村的北房三间半及地上附着物,归原告张继凯所有;原告张继凯给付被告王富萍房屋折价款八千元。2004年10月30日前给付五千元,2004年12月31日前付给三千元。
2张连庆的存款归被告王富萍所有。
3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元,有原告张继凯负担;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冯立亭
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李丹
附有延庆县人民法院印章
新白庙村委会:
我养父张连庆,于二零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去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其口粮田亩,我同意张让给张继凯耕种,张继凯同张连庆祖孙关系。
特此证明 有王富萍亲笔签字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我要咨询的问题:1 死者张连庆有一亩半口粮田,因国家占地征用,请问这一亩地归谁所有?但是,这一亩半地此时正由远方堂叔张夙起占种七年,土地合同证由堂叔张夙起保管,但是合同证儿名字是死者张连庆的名字,请问死者的继承人张继凯(祖孙关系)能不能继承一亩半地的所有权?
2 死者张连庆的养女王富萍于2010年清明节把她自己母亲的骨灰半夜偷走,并把母亲的骨灰与自己的生父合葬,请问王富萍的这种偷盗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并且,现在王富萍回来向张继凯所要一亩半地的所有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y9517……(北京-延庆县)
提问时间:2010-09-01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