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我知道中外合资公司是以股东实际投入为比例分配股份的,中外合作则是由股东自行商议各自的股份比例,现在我司共四位股东(两位境外自然人,两位国内自然人,均是公司法人)当中一位境外自然人是以设计作投入,其它股东均同意其占30%的股份,这个情况,是否应该开办中外合作公司呢? 这两种合作方式,在国家政策优惠或其它方面会不会有不同呢?会不会存在国家更为支持的合作方式?谢谢!
我舅舅开了家中外合资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了56亩工业用地,现房子都已造好,房产证是分栋做的,当时说好其中15亩分给我家,土地拿来时,也是我们自己付的一切费用,房子也是我们自己出钱造的,至今也是我们自己在住,我想问下,在这种情况下,想把15亩的产权改在自己名下,该怎么做?
国有企业变成中外合资公司后 职工与新老企业的两份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效
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劳动合同。当企业在1997年与外资企业合资后我们到了新公司,没有任何说法或补偿。新公司与我们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新公司要依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去找依然存在的老国有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吗?或给我们身份补偿?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这是不是说一次缴清的期限是六个月,分期出资的期限是三个月?谢谢
2005年公司从在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改制后至今未加工资,我想辞职是否有什么赔偿或相关的文件规定(改制之前中方有个职工福利账户,改制后也没有发放给员工。现任老板只字不提。就这笔改制前的职工福利,我辞职是否可以要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