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高三的学生,是由于参加体育特长而进入的学院。我与教练签订了训练的条目,(不与现在所在学校有关)。条约上写明我应服从所在学院的教学任务,并积极参加训练。并注明不得无故缺席比赛。 目前我是要到合同有效期了,但是还有一次比赛要参加,但是比赛的时间是在正常上课的时候。这样就会使得我2天无法参加正常的学校学习,我能否不参加比赛?因为它的时间安排在了我们正常课程时间,我如果不去参加比赛是否算没有理由的缺席?
黄律师: 您好! 我是一个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昨天接到一起投诉即:一家受企业委托招聘的人力资源公司以企业的名称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求职者凭着网上的电话联系到了这家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但是当他走进这家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大门时,才发现这是一家职业中介机构。于时,求职者便以这家中介机构欺骗求者为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黑政明传1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第五条二款中“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凡以颁发林权证的地方不得再重复颁发土地证、草原证等权属凭证,已颁发的一律作废”)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土地
你好,我今年租的房子开店。开了两个月,因有事不能继续开。和房东签的合同是说转让店要经过他同意,我曾当面问过房主,房主答应了。后来有人要接,我和房主打招呼时,房主又不同意我转让。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能转吗?如果转了要负什么责任吗?
朋友借我的钱,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单,能做为证据吗? 另外,手机短信能做为证据吗?可手机没有实行实名制,他要是反问,你怎么能够证明是我的手机号码呢?(注:他已经换号)就算是我的号码,能够证明是我发的短信吗?
赵某,王某、陈明合伙在集体土地上修商品房,该集体土地承包人问我们要10万元青苗损失费(没有协议),给了5万(没写收据),剩下的5万元土地承包人逼赵某,王某、陈明打了现金借条,后来赵某,王某退伙,陈明继续修建,完工后陈明把房子卖完了,赵某,王某没有分利润,然后,陈明问赵某,王某要借条上的5万元钱,赵某,王某
李某于2009年11月在一商业路段将一商品房转让于石某。 此商品房是2001年2月由赵某与一单位签订于2012年2月到期的,此后赵某将此房转于张某。 2009年9月张某将此房以8万元转与李某(原合同标明房费是1万4千元),现李某于2009年11月将此房以7万6千元转让于石某,将此房2001年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一并交予石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