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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能否作废以颁发的土地证?
林权证能否作废以颁发的土地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8年黑政明传16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第五条二款中“要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凡以颁发林权证的地方不得再重复颁发土地证、草原证等权属凭证,已颁发的一律作废”)和(《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为依据),根据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请问1984年对一块土地颁发了土地证后,1986年又对该土地颁发了林权证,是土地证有效还是林权证有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迷糊冬己(黑龙江-牡丹江)
提问时间:2010-10-15 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