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侵权案被告在规定时期内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但主审法官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还涉嫌包庇,使得被告缺乏相关证据进行答辩而败诉,现已过上诉期。请问被告通过检察院追究该法官的枉法裁判罪和包庇罪的程序是怎样的?
我与原告隽廷贵于1997年9月19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与当日履行,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随后开始营运.1999年3月,绥棱县公安局以该车涉嫌赃车为由将该车扣押,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车是我正常渠道购买的{有厂家和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于8月将该车返还给了原告,原告随后诉讼到绥棱县法院,以没有办理过户为
控告状 控告人:姓名:xx,性别:男,年龄:42,职业:铁路职工,工作单位:xx,住所:xx,联系方式:xx 被告1:名称: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地址:牡丹江市光华街72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职务:院长,联系方式:0453-8822018。 被告2:名称: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邮政街333号,法定代表人:罗振
地方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明显偏袒一方,对我提出的申请调查对方的钱款证据以及报警记录和我提交的关联性照片、录音和录像等关键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未得到质证,法官还说:现在时间已经很晚了,等以后再播放吧。另外该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下对我提出的对方雇凶伤我事件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没影的事”实际该事件已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