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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吗

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吗 我与原告隽廷贵于1997年9月19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与当日履行,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随后开始营运.1999年3月,绥棱县公安局以该车涉嫌赃车为由将该车扣押,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车是我正常渠道购买的{有厂家和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于8月将该车返还给了原告,原告随后诉讼到绥棱县法院,以没有办理过户为由,要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退车返款.绥棱县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以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为法律依据做出了(1999)棱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1999棱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6月18日下发了(2001)绥中法民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判后原告隽廷贵、邢铖不服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绥中法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维持了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判决于2002年5月执行完毕。2009年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院长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并于2009年6月26日下发了(2009)绥中法民再审字第11号判决。再审改判后,再审申请人不服.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以(2009)黑民申二字第386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的申诉,再审申请人不服.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依据,于2011年1月10日以(2011)黑高民申复字第一号民事裁定.指令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依据,于2011年5月6日做出了 (2011)绥中法民再字第25号民事裁定,撤销前诉一、二审判决,指令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绥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二年后.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1)棱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判后,再审申请人不服,因为此判决和绥棱县人民法院1999棱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一字不差.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下达了(2013)绥民三商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绥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chu……(黑龙江)
提问时间:2013-12-2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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