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8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签的2年到2010年5月19日到期。到期之后又续签下一年的合同,从2010年5月19日到2012年5月20日为期2年。可是2010年10月份公司准备不再中国继续发展,单方面解约合同,公司也没有什么书面通知,只是领导和我们口头通知了一次。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单方面不续约且提前一个月通知到劳动者(这时要不要赔钱给劳动者?怎么赔?)
如题,如果个人主动与公司解除合同,提前了三十天,合同到期后,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是不是N+1?? 不好意思,看错了〜〜〜 那公司提出补的话,,怎么补???就一个月还是要补N+1
您好!我2007年7月25日入司,劳动合同签订截至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我因明年改革没有适合我的职位,所以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到12月31日止,请问我能获得什么样的劳动补偿?谢谢! 另外我司在年底发年底双薪,为基本工资2倍,我是否可以拿到,另附一条我司规定‘公司辞退员工,员工可不填写《离职申请表》,
合同2009年6月30到期,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我和公司签的合同是1年,合同未到期[合同为2009年6月30到期],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 有无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作参考依据? 请指教!! 谢谢
我们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逼迫的情况下签的,劳动合同上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我在公司已工作了3年,前面时间公司与我都未签定劳动合同。到了08年12月公司效益刚开始不好就强行按排让一部分员工离职,除应得实际上班工资外只另补500元,公司无人性化的管理让我们很失望。我是一个部门主管拿
刚刚拿到公司印发的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在公司工作超过5年,这已经是连续第4次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有两处修改: 1. 工作地点由旧合同的上海浦东川沙修改为公司产业园, 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产业园,但是新的续签合同中并未指明是上海川沙产业园,签了合同是否意味着极有可能被公司安排到外地工作而公司不用承担违约
各位律师好,我现在有个问题急需求助,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修建的房屋有一代理公司销售,前面我们签的代销合同由于里面条款不详,后由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对方公司法人签了名,我方公司法人签名盖章,在今天要求对方来在合同上盖章的过程中,他们公司法人将合同附件单方面在我办公室人员手中抢走,把合同里面的条款增加
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签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公司开除司籍,并处罚金十万。理由是本人为服务的公司(不是本人的公司,与本人的公司有合同约定的公司)提出本人在为其工作期间有违约行为并处以二万的罚金。请问本人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本人应该如何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