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是一个镇学校的会计,被查出2009年10月份涉嫌挪用公款炒股,具体情节是这样: 嫌疑人于2009年10月26日将从县教委报销的40余万元钱存入银行卡,27号分2笔转至股票账户15万,操作股票前又从股票账户里转出来4万余元到银行卡,这4万多没买股票;28日从银行卡分两笔转15万到股票账户,但怕耽误工作,操作股票前接着又从股票账户转出来11万到银行卡;检察院对27日转回来的那4万余元没有认定为挪用,但对28号那天转回来的11万却认定为挪用。 请问您怎么看待这11万?谢谢!
我朋友是一家商场的收营员,由于工作疏忽给一部分顾客少打了一些商品,被公司发现,找去谈话!公司人员以报案来威胁叫她交代“犯罪”经过,由于她怕又不是很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写下了保证书``其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我XX 在XXX地方上班 由于职务之便 在给顾客打价的时候 打开收营机 顾客给我的钱没有放进收营机 而是自
有5个国家工作人员要注册一公司,但都未出资,挪用10万公款用来注册,其中一人为领导,具有绝对真理的决定权,在公司挪用之前曾对其中人一讲过要挪用公款,对另外几个人都是挪用后才对他们说是挪用的公款,他们都没有反对。问:这几人是否构成共犯?
房屋赁租综合税本来向来是在银行办理代扣手续,由银行代扣的。但村主任为办理手续简单化,方便化,指定一基层办证人员,让她用个人名义在银行开个对私账户,代收代缴房屋赁租综合税。而该基层人员,常将收来的钱用于个人生活费用,过了3年后,她意识到自己可能范挪用公款罪,便将用了的钱全部补回这个用于代收税款的私户里
第一次挪用集体资金18万.借给别人.3天内已还清.(集体土地赔偿款发放完毕后剩下的结余.归村集体所有.这个算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第二次挪用资金23万.借给别人.一个月内已还清.(23万包括以上的18万和5万村里贷款剩余的钱)先是纪委查账.查账期间被检察院带走.所有事实交代.没有狡辩.算是自首.因为检察院是初查阶段.今
这是一家医院,上面有专门的财务科,医院指定负责人将收款上交给财务科,可收一个收费员利用空子,先后通过2年多时间挪用公款50万,在负责人多次催交未果的情况下才向上级汇报,并有未交清款的欠单,请问负责人应该有哪些责任,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