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当月17日办理的离职,人事的同事说,20日是节点,不给缴纳当月社保。补充:我们平时是20号结算考勤,27-28号发工资。也就是说我本月缺了3天。
我在2012.2.24从上家公司离职,最近几天发现上家公司未缴纳2012.2月份的社保,我要求他们来补缴他们不补缴,我应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呢?
如果职工在月初(比如7月5日)辞职或者合同期满不愿在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必须为该职工缴纳7月的社会保险?如果出现离职前一个月左右都以各种形式请假,不在岗,是否也必须缴纳7月保险?出自哪个条例或规定
员工当月5日离职,单位在员工离职状态下,为其缴纳社保,并要求员工退还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所有社保?是否合
员工为正式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离职,月9月5日办理完离职手续,但是公司却给员工缴纳社保,并要求改员工必须把单位承担和个人承担的社保都必须退还给原单位,是否合理?
我2013年4月入职,2014年1月中旬辞职,其间公司没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在12月提出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对合同内容有异议,公司领导说合同都一样,不签就走人,于是我就决定辞职。) 想咨询下我应该申张哪些权力和经济赔偿呢?
为员工缴纳社保后,员工离职,实际工作实际只有1天,公司如何处理?
员工入职当天,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结果员工于第二日无故不来上班,联系后告知不想来上班,而社保已经缴纳,对于这样的情况,该员工是否应该退回相应社保费用?企业如何正规途径解决问题?
前公司离职时,获得公司批准(有邮件证明),公司经营不善,同时两个创始人发生分歧,其中一个是法人,另外一个担任实际管理,没有人管那个公司的事,这个公司名下也只有我一个人了,因此故意不办停社保,同时也不缴纳欠下的费用,找他们多次协商,互相推诿,现在已经欠了快一年了,现在新公司也无法缴纳社保,想问下这种事
我是2月19号离职,这家公司不给交2月份的社保,公司的解释是社保需要当月21号以后离职才能给交当月的社保。 然后我听朋友说只要当月15号以后离职的都给交当月的社保, 所以我想咨询想权威人士,公司这样的规定违反劳动社保法吗? 如果违反我该怎么维权?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当月几号之后离职公司给交当月社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