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公司从在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私营企业。改制后至今未加工资,我想辞职是否有什么赔偿或相关的文件规定(改制之前中方有个职工福利账户,改制后也没有发放给员工。现任老板只字不提。就这笔改制前的职工福利,我辞职是否可以要到?)
1991年6月14日,香港A公司与江苏B工厂签订了合资设立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45万美元。其中B工厂以场地、厂房及库房形式出资50.75万美元,占35%,A公司出资94.25万美元,其中现金74.25万美元,A公司以其专利技术作价20万美元,合计占65%。双方应在合营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按各
两家的公司现在要分摊,企业法人是我,一切手续也都是经我办理的,现在手续应该归谁,对于这类的公司纠纷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有没有合适的方法?
中外合资企业如何命名?双方在名称上的先后顺序是由协商决定,还是与出资额有关?比如,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和杨森西安在法律上会有不同吗?
国有企业变成中外合资公司后 职工与新老企业的两份劳动合同是否都有效
我们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劳动合同。当企业在1997年与外资企业合资后我们到了新公司,没有任何说法或补偿。新公司与我们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新公司要依新的劳动合同法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我们可以拿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去找依然存在的老国有企业要求安排工作吗?或给我们身份补偿?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这是不是说一次缴清的期限是六个月,分期出资的期限是三个月?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