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76年经市人劳局招工、市教育局通知分配到某中学的正式工,在该校办厂及该校先后担任销售员、电工、打字员、食堂管理员等多个工作,多次受到市级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并被选为校工会委员。我多年来一直以正式工的身份工作着,但在1999年全国校办厂改制时,由于当时原校办厂领导或转岗或离职,而我校校领导也正值换届之际,因而在1999年国家出台关于校办企业改制的教育部教财【1999】14号文件和省教委陕教产【1999】6号文件没有得到落实,使得我本由校办厂转入学校之事搁浅。而其他校办厂的工人和我性质%
我是1976年经市人劳局招工、市教育局通知分配到某中学的正式工,在该校办厂及该校先后担任销售员、电工、打字员、食堂管理员等多个工作,多次受到市级先进工作者的光荣称号,并被选为校工会委员。我多年来一直以正式工的身份工作着,但在1999年全国校办厂改制时,由于当时原校办厂领导或转岗或离职,而我校校领导也正值换届之际,因而在1999年国家出台关于校办企业改制的教育部教财【1999】14号文件和省教委陕教产【1999】6号文件没有得到落实,使得我本由校办厂转入学校之事搁浅。而其他校办厂的工人和我性质一样,在改制后都顺利由校办厂转入学校,但我却被排除在体制外变成了“临时工”。
多年以来,我为自己的身份和处境四处伸冤八方求救,近百次给八十五中学校领导和西安市教育局、劳动局、市人大等部门写信和上访反映自己的情况,大家都非常同情我的处境和不公正的身份,但都不敢担当责任,只有同情没有办法。他们以“这是文革中的遗留问题”,“是前几任领导手上的事情”,“要向上级领导请示”等为由一拖多年。最后迫于无奈,我通过劳动仲裁试图解决问题,最后劳动仲裁判决学校与我的劳动关系成立,要求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后来一直没有落实,仍然按照临时工对待,给我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文件所说的劳动合同制与我无关,至今仍按文革中校办工厂工人的身份领取工资,有好多年我的工资都低于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不实行同工同酬待遇,改制后我所拿的工资不足同期进校工人工资的五分之一。每次调资都与我无缘,就连岗位津贴和取暖费、降温费等生活补贴也无资格享受;学校三次房改中,刚进校三年的职工都可以参加分房,但我们夫妻在校工作38年却每次都被排除在外。
在此情况下,我们又提出上诉,但学校要求撤诉并答应办理相关手续,但当我撤诉后,学校却变了脸依旧不给于签订劳动合同,更不要提补发工资的事情。再后来又再次找到教育局和人事局,人事局答复如下:“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家原人事部第6号令)要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二是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陕人社发【2011】161号)要求: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原则上坚持通向流动,也可顺向流动,严格控制逆向流动。根据市教育局的“情况说明”来看,您属于集体所有制职工,目前无法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
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在建设局工作10年以上(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在新劳动法颁布前(2007年8月)没有任何理由给予其辞退
我是临时工,在1992年与一家工厂签订一年的合同,合同至今保留完好,上面还有劳动局的公章,一直工作到2009年12月,由于工厂倒闭,失去工作,工厂只给2万元钱作为补偿费用,任何养老保险都没有,我应不应该要求工厂补交养老保险?订了一年的合同却一直工作18年,到底合同期算多长?请教法律人员我到底该怎么做?
本人在一家事业单位干了15年的临时工,可不可以要求单位招为正式工,能不能要求单位发和正式工一样的工资和福利?
临时工2006年工作至2010年没有与单位签任何劳动合同,如不想在在本单位工作如何提出解聘,如想起诉用工单位经济赔偿应提供什么材料,
我在单位作为临时工已经工作超过2年,这样是否可以要求单位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我们单位,我这种情况的人很多,这次单位要将我们这些人都下岗回家。但是,我们事实上已经在单位工作超过2年(06年4月--06年9月,07年4月--09年4月,09年8月--至今),请问,按照新劳动法,我们是否可以和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和我们签合同,针对我这种情况,该通过什么渠道来解决问题?我怎样维权
我们一批职工子女,同时进入单位工作,现在快满五年了,单位最近下来几个编制,其中没有我们普通子女的,去找领导他们说,最先照顾干部子女,其它人等以后,但是我们明白,没有以后了.而且五年内我们比其它职工的工资少了一半,所以长期处于同工不同酬,去年听说有同工同酬的说法,但是我们不懂,所以只好做罢.领导 口口声声说这就是同工
同一集团,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是否要变更劳动合同?如果不变更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若拒绝后被公司辞退,哪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另:已签署的劳动合同内容上有含有一条:“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的工作需要,在集团内各公司或附属公司(xx公司/XX公司)XX部门xx岗位,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11年的临时工还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主张什么权利?
我朋友做为临时工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1年了,现在每月工资只有600元,目前单位一直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前一段时间要给他办公益性岗位,说是一年一签合同,他没有同意。前段时间单位统一办的工伤保险又没让他填表,如果单位不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能要求签订吗,如果签订的话,是否有新劳动合同法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