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与山东的一家企业因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我方于2009年1月向当地法院(甘肃兰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立案审理,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甘肃两级法院已裁定驳回,实体审理一审判决已经送达对方,对方于2009年9月底又依同一法律事实(同一合同),在其当地法院(山东)提起了诉讼,称我方违约。我方已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
十九年前因生意问题向银行借款,但因经营不善而欠债累累,导致现在无能力偿还银行债款30多万{本金+利息},而最终被银行告上法院。 我想问一下,可以不可以把那30多万压缩到十几万来偿还。 因为除了欠银行之外,还欠别人的钱还没有偿还完。钱也只够家里的一般开支
2006年4月,我有个同学向信用社贷款,要求我和另一个同学,还有贷款人的弟弟为其做担保人。我们仨人就这样成了担保人,贷款90000.00元。到2007年4月下旬,这位同学没有还清贷款,只还了利息。要求我们仨再为其担保转贷,我们也签字了。2008年4月下旬,贷款到期后,我再三向贷款人说明不再为其提供担保,并督促其抓紧还清贷
因为买房,与中介在中介费方面有纠纷,现在收到法院的传票,案由是“居间合同纠纷”,传唤事由是“开庭”,请问一般开庭后是进行调解吗?这种调解一般情况我下可否进行主张少付?
现在是,担保人认为贷款人(有其月退休工资3800元)有力偿还,但贷款人要求担保人与其一起负责任,那如果现在担保人帮其偿还部分,是否可向贷款人要取借据?贷款本金35000元,现加利息共计52411.86元
2009年浙江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第十九条法律效力如何,请问在审判实例中有否运用?谢谢!
2008年,张三向我借款人民币8万元,由李四进行担保,2009年,张三被法院判非法集资诈骗罪,(期间张三离婚了),经案大队找我拿材料,说以后要是追来财产就按比例分我一点,我一直以在外边为由没有去经案大队拿材料,所以张三的判决书上没有我的名字(去经案大队拿过材料的人在判决书上都有名字的), 先刑后民,现在张三
问题补充:合同中有提到发生纠纷在原告管辖的法院A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
问题补充:合同中有提到发生纠纷在原告管辖的法院A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出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和合同履行地是B地,现在可否申请在B地受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