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尸体检验报吿。检验机关:渭城公安分局。检验事项:死因分析。发案时间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发案地点:正阳乡,东阳大队,西阳村。检验人:牟宏书。检验对象:王旭,男,12岁,家住正阳乡,西阳村。检验地点:正阳乡,西阳村北玉米地。参加人:吕强,崔晓红。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正阳乡,西阳村村民张芳琴去娘家,其12岁儿子王旭支东阳小学报名,上午11时二人在学校门口分手。张芳琴下午三时左右返回,发现其儿子不在家,遂差人寻找,于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左右,在其村东南侧渭河发电厂灰库內找到王旭尸体,遂将会尸体埯埋。后因怀疑死因不明,我局技术人员于九八年九月七日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王旭,男,衣着无特征。尸体高度腐败,尸体159cm。尸体各组织器官未发现损伤,头顶部右侧有二处大小分别为1、5*0、7cm、0、5*0、5cm的颅骨缺损孔洞,洞壁及边缘光滑。颅内无异物。提取胃、肝做毒物检验,未检出毒物。死者各组织器官未发现损伤,体内未检出毒物。结合现场及案情分析,其符合溺水死亡。颅骨缺损非外伤形成。主检法医:牟宏书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这份尸检报告有问题吗?
你好 我是山西省吕梁市人,如果1起冤案,现在要申诉,去法院法院不受理,推给检察院
你好 我是山西省吕梁市人,如果1起冤案,现在要申诉,去法院法院不受理,推给检察院。您说我该怎么做呢
我是当事人的妻子,这是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从立案、侦查、核定、一审判决,采用的手法就四个字“移花接木”!最后将与我方毫无关联的走私以“组织、指使、指定。。。。。。”等借口定罪于我方;以没有丝毫证据的“提供走私资金、获得走私利润”给我方单位定罪;以第三者“境外的商业运作合同登记表”作为犯罪书证;直
77年因为反革命头衔被抓,后来查无证据,又用男女关系问题判入狱四年(实际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开除工作,导致现在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和应该享受的退休保险,本人之前参加过很多战役都有荣誉证明(证件当年已被没收),这要怎么才能翻案,国家是否该给予赔偿。
3年了被打成重伤一案因地方分局的腐败,办案人员的知法犯法,包庇,把犯罪嫌疑人掉包换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来替罪,一个多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被他们摇身一变成民事案件,谁能告诉我去哪里能讨回公道?谢谢
原河南省商丘市豫东宾馆总经理魏合军,于2007年4月份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集资等罪名,双规由商丘市纪委、检察院、市公安局介入审查。2007年4月份批捕。此案是有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孙传辉(此人因严重涉黑已被中纪委逮捕)与吕红兵两人主办,在审理过程中二人违法乱纪实施暴力办案对当事人进行惨无人道的人身摧残,以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