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冤案
冤案 王旭尸体检验报吿。检验机关:渭城公安分局。检验事项:死因分析。发案时间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发案地点:正阳乡,东阳大队,西阳村。检验人:牟宏书。检验对象:王旭,男,12岁,家住正阳乡,西阳村。检验地点:正阳乡,西阳村北玉米地。参加人:吕强,崔晓红。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正阳乡,西阳村村民张芳琴去娘家,其12岁儿子王旭支东阳小学报名,上午11时二人在学校门口分手。张芳琴下午三时左右返回,发现其儿子不在家,遂差人寻找,于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左右,在其村东南侧渭河发电厂灰库內找到王旭尸体,遂将会尸体埯埋。后因怀疑死因不明,我局技术人员于九八年九月七日对尸体进行了检验。王旭,男,衣着无特征。尸体高度腐败,尸体159cm。尸体各组织器官未发现损伤,头顶部右侧有二处大小分别为1、5*0、7cm、0、5*0、5cm的颅骨缺损孔洞,洞壁及边缘光滑。颅内无异物。提取胃、肝做毒物检验,未检出毒物。死者各组织器官未发现损伤,体内未检出毒物。结合现场及案情分析,其符合溺水死亡。颅骨缺损非外伤形成。主检法医:牟宏书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这份尸检报告有问题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等天使(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14-01-05 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