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男方于2008年3月2日结婚,3月19日发现男方与另一女子关系暧昧,该女子发短信称怀有男方的孩子要去做掉(结果是做了的,这个女的我还认识,她也知道我们之间是存在正常婚姻关系的,因为该女子是我们结婚时候的伴娘)。那时候我在孕期,男方提出离婚我并未同意,期间男方对我有辱骂,侮辱并且威胁的精神上的损害,后期我搬回娘家居住,男方也没有给我生活费用。还与该女子满哪招摇炫耀,对我的名誉进行侵害。我于2008年6月17日生下一男孩,男方还在提出离婚。但却没有给出任何条件只是不停的对我的声誉进行侵害。 现在男方说那个女人怀有他的孩子要对其负责任,再次提出离婚。我是“熊猫血”之前为男方做过多次流产,医生说我以后怀孕很难,我想咨询,离婚时我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赔偿额度我可以提出多少又会判决多少?孩子的抚养费我是否可以要求一次给清,并提出禁止男方的探视劝?还有就是如果我出示证明我不能再生育他们家是不是就不能争取到抚养权? 注:我与男方结婚时没有买房子而是跟其父母同住,现在男方没有经济来源全靠家人。我想咨询,他的父母是否有义务或者说代替其子给予我所提出的复议。 谢谢您,我很着急,请您尽快给我回复。
今日见到一个案件,上边说马某四处诋毁诗人韩愈,导致机器不好影响。后韩愈39代传人,以此提出起诉,以侵犯名誉权提出。 请问法院支持么?是不是时间太久了 这个有没有个年限哦,只要是与其确实有关系就可以提出么
我与妻子在09年8月份提起离婚,起诉方是我,法院没有判开。我想再次起诉离婚。离婚原因是因为,两人感情不和(没有婚外恋),妻子与我父母的家庭矛盾特别恶劣,打骂我父母。而且自08年7月份就带着孩子(男孩,09年12月26日已满两周六)回了娘家,结婚时的嫁妆都拉回去了,多次找中间人调解都不肯回来。我父亲去看孩子被她赶
13岁的女生发生车祸,左小腿骨折,无手术,未伤残,伤情稳定,已出院,康复情况良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调解时,明确表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考虑补偿一部分精神损害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想问的是新《婚姻法》第46条中的导致离婚中的“离婚”,是导致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这样一个事实,还是说最终法院判决离婚这样一种法律后果呢?谢谢~~
那天我喝同事一起喝酒 然后因为一句话不合 同事站起来就打 然后我拿东西还手 结果把他打成是红伤 可能能鉴定上轻微伤 本来我想着那点钱算了 可是他光住院费都8000多了 我是个普通家庭的孩子 我根本付不起这笔医药费 请问我该怎办 ? 是他先动手打人的 我们这里医院虽说很黑 但是一点皮肉伤住了10天医院花了8000
我5年前被开除党籍、革除职务,但我没贪污、没受贿,也不需要对任何大小事故负责,经调查查明,这是一起包庇坏人坏事而构陷顶罪的案件。组织部门在整个纪检过程中,程序颠倒、遗漏、隐瞒、反复;违法取证、不予质证、滥用证据、编造证据;公正公平原则、底线原则更是荡然无存,甚至剥夺质证权、申诉权等,35个地方违反规定
关于感情破裂,其男方提出离婚,对其女方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男方搞婚外遇被女方发现从而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婚姻生活,所以男方提出离婚,两人无共同财产,有男孩(儿子)一个,问:对其女方有无损害赔偿,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估计赔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