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想补充一些证据,二审法庭还收吗? 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可以,到底可不可以?想确定谁说的对,能告诉我具体法律依据吗 ,谢谢
●一审,二审裁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提行政起诉讼? 比如,要求确认毕业证书的真伪。法院一审,二审以毕业证书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颁发的,没有溯及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今年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我曾经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某甲起诉到法院,经一审二审都因为我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或者瑕疵而判我败诉,我是否可以补充证据重新再以同样案由起诉?有没有时间限制?是否属于一事不二理?
我与公司因未签合同劳动纠纷一案,在仲裁委审理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法庭了。在庭审时公司才跟法官说我是因为入职公司时候还没毕业,所以才没办法与我签合同的。(他们好狡猾,开庭后才说,这样做让我没办法在开庭前提交我的毕业证作为证据)。但事实是我入职公司一个月后就已顺利拿到毕业证了,已经达到签署合同的要求了,只是
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履行职责和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可不可以同时并列提出?
我是利害关系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意见,向国土局提出信息更正申请,要求国土局更正99年颁发的初始宅基地土地证登记人的名字,2012年10月31日国土局的答复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59条,让我取得登记人的书面同意后,国土局才办理更正。我有证据证明国土局办理该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证据:1、登记人是城镇户口;2、
我和我媳妇由于感情不和去年诉讼离婚,4月份第一次开庭法庭说感情不和证据不足,不予离婚,可是我们从20
我和我媳妇由于感情不和去年诉讼离婚,4月份第一次开庭法庭说感情不和证据不足,不予离婚,可是我们从2011年7月就分居了,今年1月23号又开庭,可我媳妇本人故意不来,法院说无法判理,又推到2月27号在开庭,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