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三人对内实为合伙,对外登记为A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后A注销登记,B注册了B为业主的另一个个体工商,后又注销,由C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现B、C要求实现在A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对外债权,应当怎么确定诉讼主体?
当事人89岁有生活自理能力。08年9月,因弄口道路施工,路面铺设未完成,马路中间地面窖井盖高出地面3cm,且当时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措施,当事人在穿越马路过程中被井圈绊倒造成大腿骨骨折,后送医院动手术治疗。08年10月出院后一直瘫痪在床未能痊愈,09年1月在家中死亡。 当事人无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及兄弟姐妹也
请问:诉讼过程中,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为被告时,诉状中应该以字号名称为诉讼主体还是应该以经营者或者合伙人为诉讼主体,或者同时把字号以及经营者和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
看到两个案例,一个是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在产整体打包给信托公司,另一个是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汽车金融公司将对借款人之整体债权出售给信托公司),两者都经过了公告,两者都是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前者无诉讼主体资格,后者却肯定了信托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为何?
我们的房屋是在计划经济年代,通过正常合法手续和房管所置换的使用权房屋,是不是和房管所存在法律关系?和其他的第三人是不是没有法律关系?政府落实私房政策,是政府的事情,和我们没有关系?私房业主如果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是不是应该找落实的部门解决?私房可以诉讼我们吗?有没有诉讼的主体资格。
我开了一家美容院,没有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与一公司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后对方不履行合同。我可不可以自己为原告起诉?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十一店的名义签订的
该问题已经成为多地法院处理案件的症结,有支持的、有裁驳的,结果五花八门。本人认为原民诉法49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其在授予法人的分支机构诉讼权能的同时并没有剥夺法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故许多人理解为必须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诉讼主体的认识本人不能苟同。敬请同行和高人们进一步指点和探讨。
1993年对方出具虚假材料及伪造我方的签字签章办理了土地证,在2011年11月对方拆掉旧房子欲重建,我方要求对方的天井部分还回,可是对方以已有土地证为由拒绝,当年是口头协议借天井部分给对方用至拆下来时还回,不仅天井部分被做去在对方土地证上而且对方的土地证上还写着我方的墙与他共墙,事实在一审时对方也承认那是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