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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起诉,诉讼主体设置是否适格?
法人代表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起诉,诉讼主体设置是否适格? 该问题已经成为多地法院处理案件的症结,有支持的、有裁驳的,结果五花八门。本人认为原民诉法49条的规定属于授权性法律规范,其在授予法人的分支机构诉讼权能的同时并没有剥夺法人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故许多人理解为必须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诉讼主体的认识本人不能苟同。敬请同行和高人们进一步指点和探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张爱华律师(内蒙古)
提问时间:2013-10-29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