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用收入做抵押但未登记,甲借款逾期未还,乙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另一原告丙也同时诉甲,丙为一般债权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乙可以对该笔收入优先受偿吗?谢谢!
请仔细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对《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的释义后,请问乙有抵押权吗?丙是法律中的第三人吗?
抗辩权不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有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只是法律中抗辩权不同,但它们都有抵押权,这名话对吗?释义中第三人的范围不包括一般债权人。收入是动产,写在借条其抵押合同是成立的,其抵押权是否也应成立,请老师们回答。
对于已抵押给银行的企业机器设备,其它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的财产保全查封已被抵押的设备? 急急急急急!!! 问题补充: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而银行未对该债务人进行起诉,该债权人是否可以先于银行实现债权???? 希望得到详细回答
检查机关认为,工商局03年在办理一件动产抵押登记中,企业和银行没有提供抵押物购置发票,只提供了评估报告书和双方共同签字的抵押物权属确认书还有双方确认的抵押物清单,认为工商机关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中对抵押物权属没有确认,另外工商机关没有到现场实地勘验,涉嫌玩忽职守。请给指点下工商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谢谢
贷款合同已到期,但是动产抵押登记尚未到期,请问动产抵押登记是否仍有效?
贷款合同已到期,但是动产抵押登记尚未到期,请问动产抵押登记是否仍有效?
甲欠乙钱用自有轿车作为抵押,后与2008年3月甲将车交付与乙抵偿了该笔债务(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和过户手续)。2008年6月因甲欠丙钱未还,丙将甲诉至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甲所有的车辆,法院已依法查封了该辆车。乙得知情况后来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其已合法取得该车所有权,法院不应查封该车,应予以解除。丙则
债务人用自己的1台动产设备登记抵押向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发票价格是365万】,我3人再做担保,法院已经判决先拍卖债务人的设备,不足部分由我们3人承担。几个月后法院执行局说,这个设备也登记抵押给另一个贷款公司了【200万】,其他地方的法院判决书也来了, 而且比我登记的还要早。我现在想知道我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abc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 同时公司的设备作为抵押【发票360万.2007年】并办理了动产登记,我做担保人,法院已判决而且生效内容如下1.abc公司还钱 2,贷款公司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现在抵押物已经拍卖了102万,突然发现abc公司的抵
原告在诉讼保全前,被告已经将自有的一套住房与第三人在房屋登记部门签订买卖合同
原告在诉讼保全前,被告已经将自有的一套住房与第三人在房屋登记部门签订买卖合同,以6万价格出售,且缴纳了契税并颁发了契证后法院查封。原告申请执行后,法院能否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售价,优先卖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