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下面的困惑,可以帮忙解释吗? 具体情况如下: 我2007/11之前在上海分公司工作,12月份之后转到日本分公司。 12月份之前在上海领工资,上海分公司负责缴纳上海保险。12月份之后从日本分公司领工资,在日本交日本的保险。 因为想保持上海社保的延续性,所以当时和上海分公司口头商定, 按照上海的社保的最低标准我们自费缴纳,公司帮忙代缴(因为上海分公司不再发工资,我们也不为上海分公司服务,所以自费缴纳(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问题出在08年10月份,上海分公司被上海社保审查出 以前少给员工缴了保险。 社保局让上海分公司把08年4月份以后少缴部分全部补缴。 然后公司在没有征询我们意见的情况下(当初口头约定是按最低标准帮我们代缴), 把我们的也补缴纳了,数额将近2万5。 现在公司要我们出这笔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在说不清楚了。 我的问题是: 1, 这笔额外的钱让我们出合理吗? 2,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补缴我们的那部分?比如做停薪留职或者辞职处理? 3,有没有办法可以把公司补缴的那些钱退回来?也许这是最好的结果,公司没有损失,我们也不用损失。
2010.1.5被顾客殴打,导致离职.2010.1.7要求上岗,公司拒绝,2010.1.20要求上岗,公司拒绝。2010.2月20日左右公司下达通知书,罚款200并转为试用,调离原岗位,原连锁店,我不同意,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0.4.6签离职申请,但公司让我补交2010.2保险,共592元,我应该补交吗?
2010.1.5被顾客殴打导致离岗,2010.1.7要求上岗,店长拒绝,2010.1.20要求上岗,店长拒绝。2010.2.20左右公司下达通知书罚款200元,转为试用期,调离原岗位,调离原连锁店,我不同意,与其协商,协商不成,我要求反还800元押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0.4.6我签了离职申请。公司让我补交2月份保险,共592元,我应不应该交?
关于上海发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优成优氏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疑问
同一种地板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胶水,只有使用被告提供的胶水的部分才出现问题,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过期胶水导致事故发生;过期产品自然就是失效产品. 对于这句话,我是有些疑问的,万能胶是溶剂型的产品,客户在在室内之所以不采用万能胶是即使是环保产品但由于万能胶中含有大量的溶剂从长期看还是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当然他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5个月,当时公司给我签订了一份临时用工合同。我工作5个月都没给我买社保。而且临时用工合同里面有很多霸王条款。比如说:工作满一年才可以享受社保福利待遇;临时用工合同,这一年都是试用期;试用期间不享受社会福利。请问如上述情况,我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找公司赔偿吗
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公司硬向规定,个人和公司的社会保险总额要各分担一半,请问这种问题要通过什么方式解决 我们公司属宣武社保局管理,那我就去宣武社保局也就是办理社保事宜的地方投诉就行了吧,可是财务今天做账,说要扣我450多,她说是老总的意思,已经跟老总几次确认过了。我想没有协商的余地了。 那投诉需要带什么
我们现在已经在劳动局那里投诉了我们公司!问题是关于关于未签定劳动合同和未购买社保的赔偿;我们有20来人!但是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要60个工作日才有答复;最快也要10多个工作日!我们这些农民工都是来自五湖四海!我们耗不起那么长的时间!请问:我们要怎样做才能把这问题尽快解决!或者象我们这样的案例一般需要多
我于2006年12月入职哈尔滨民用建筑设计院,直至2009年10月公司才给我开立社保帐号,但一直未向其中交费,直至2010年12月才将2009年10月-2010年12的社保费用补齐,我由于社保等原因于2010年3月离开民用建筑设计院。离开后我要求将社保转移至新单位。哈尔滨民用建筑设计院以保险欠费不能转移为由,未能转移保险。2010年12月,
本人(农村户口)老公上海人,我户口要10年后上来,但想交社保,现在未上班,明年上班,之前上班公司交的是(外来人口综合保险),我应如何选择个人或挂公司参保?哪个划算费用每月多少?
你好:我们是在重庆一家快速销费品销售公司打工.我们一直在成都工作,公司一直未给我们购买社会保险,我们个人买成都社保,2008年后,他凭我们打印的单子每年给我们部份的报销社保,没有医疗报销,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现在,公司想上市,想换个名称,所以叫我们全部重新签合同。公司在重庆为我们交纳社保,而我们还
月薪6000,公司只按照2300的基础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鉴于以上事实,有如下疑问: 1、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2、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和公积金以及经济赔偿?如果补缴,金额应如何计算? 3、如果单位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更加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劳动者该怎么办? 4、在第3条情况下,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