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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发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优成优氏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疑问

关于上海发汇贸易有限公司与优成优氏建筑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疑问 同一种地板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胶水,只有使用被告提供的胶水的部分才出现问题,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过期胶水导致事故发生;过期产品自然就是失效产品.
对于这句话,我是有些疑问的,万能胶是溶剂型的产品,客户在在室内之所以不采用万能胶是即使是环保产品但由于万能胶中含有大量的溶剂从长期看还是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当然他的黏结力是好的不然他也不叫万能胶了.
优成的胶水在这个工地出了问题,是否是因为产品过期造成好象不应该是靠辩论就可以做出决定的,我一直没有看到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数据.
据我们了解优成在推广相关类产品是在市场做了大量的培训工作的,其原因是因为该产品需要按照一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施工,优成的技术人员在该工地口头与该客户进行过沟通也反映过工地现场的基面是存在问题的.而原告没有引起重视.
该案件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是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的.谢谢.
请问我们的法院是根据什么来进行结案的,即使是过期产品也可以销售的,如果客户接受的话.
该案件中多次提到的鞠炜留言!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chae……(上海)
提问时间:2010-07-07 11:2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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