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关于上海社保的纠纷
关于上海社保的纠纷 您好,有下面的困惑,可以帮忙解释吗?
具体情况如下:
我2007/11之前在上海分公司工作,12月份之后转到日本分公司。
12月份之前在上海领工资,上海分公司负责缴纳上海保险。12月份之后从日本分公司领工资,在日本交日本的保险。
因为想保持上海社保的延续性,所以当时和上海分公司口头商定,
按照上海的社保的最低标准我们自费缴纳,公司帮忙代缴(因为上海分公司不再发工资,我们也不为上海分公司服务,所以自费缴纳(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问题出在08年10月份,上海分公司被上海社保审查出
以前少给员工缴了保险。
社保局让上海分公司把08年4月份以后少缴部分全部补缴。
然后公司在没有征询我们意见的情况下(当初口头约定是按最低标准帮我们代缴),
把我们的也补缴纳了,数额将近2万5。
现在公司要我们出这笔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在说不清楚了。
我的问题是:
1, 这笔额外的钱让我们出合理吗?
2,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补缴我们的那部分?比如做停薪留职或者辞职处理?
3,有没有办法可以把公司补缴的那些钱退回来?也许这是最好的结果,公司没有损失,我们也不用损失。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小小人物(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09-02-12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