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保险理赔

关于上海社保的纠纷

关于上海社保的纠纷 您好,有下面的困惑,可以帮忙解释吗?
具体情况如下:
我2007/11之前在上海分公司工作,12月份之后转到日本分公司。
12月份之前在上海领工资,上海分公司负责缴纳上海保险。12月份之后从日本分公司领工资,在日本交日本的保险。
因为想保持上海社保的延续性,所以当时和上海分公司口头商定,
按照上海的社保的最低标准我们自费缴纳,公司帮忙代缴(因为上海分公司不再发工资,我们也不为上海分公司服务,所以自费缴纳(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
问题出在08年10月份,上海分公司被上海社保审查出
以前少给员工缴了保险。
社保局让上海分公司把08年4月份以后少缴部分全部补缴。
然后公司在没有征询我们意见的情况下(当初口头约定是按最低标准帮我们代缴),
把我们的也补缴纳了,数额将近2万5。
现在公司要我们出这笔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现在说不清楚了。
 
我的问题是:
1, 这笔额外的钱让我们出合理吗?
2,在当时的情况下,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补缴我们的那部分?比如做停薪留职或者辞职处理?
3,有没有办法可以把公司补缴的那些钱退回来?也许这是最好的结果,公司没有损失,我们也不用损失。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小小人物(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09-02-12 10:01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