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私立学校老师,现在是怀孕阶段,现在已经请病假没有上班,学校如果因为我暑假有给学生补习功课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进行任何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吗?
国有企业改制后又被变卖,期间中断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我93年在山东省龙口船厂参加工作,当时为固定工(毕业分配),直到2002年,企业改制成为以厂长为首的承包股份制形势。但对员工无任何补偿。当时因为企业经营效益问题(开二百多元工资),企业与我们好多员工达成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工厂工职,自谋生路。劳动保险等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企业交纳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为了生活
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的。 想就试用期劳动关系解除这方面咨询大家 因为劳动法里关于这方面的界定很模糊 只是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可什么情况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呢 比如,一个员工试用期内因受伤(非工伤),休息了2个月, 正常工作1个月后,又出事故(非工伤,且在试用期内),欲继续休假半年,
我于2004年8月25号进入公司,中间都签有劳动合同,最近一次是2008年2月26签的,合同到期是2009年5月25号。公司于09年4月21号给我发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面写有合同到期自动终止,解除原因是第6条《公司机构调整且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承诺工资发到5月25号。公司现在让我在通知书上面签字,我能签吗
单位破产签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怀孕期妇女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生育费用.
本人于1996年参加工作,就业于株洲选矿药剂厂从事冷冻操作工作。2003年由于工 厂改制成立明珠公司,我所在的岗位划归明珠公司。2008年12月工厂实行买断工龄当时我 有7个月身孕没有去签字,2009年1月工厂劳资科通知我,答应:保留我现有岗位且保证 生育期间福利并要求我签字。所以我到厂里签了字。但工厂在2009年2月只发
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
急想知道如下的答案: 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
本人于2009年5月25日确认自己怀有身孕,由于当时身体情况正常未感不适,所以继续正常上班工作。直到2009年6月3日下午18点下班途中突感自己下腹涨痛,并发现阴道大量出血,已立即前往广州市海珠区妇幼就诊(急诊),当时因失血过多,面色发青。及后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并且强烈要求在家卧床休息以及开出黄体酮服食,以便稳
法院最后判令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签劳动合同~~ 官司打了1年半~~在这1年半的时间~是否需要发放工资~~如需发放~~ 是否为全额发放 个人认为打官司这一段时间期间~在最终判决下达后,定性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打官司时间期间应该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发放工资,但这段时间劳动者并没有给单位以劳动服务,所以
工作性质是全职,已被公司录用,但是由于个人原因只做了十天,可以说还在试用期中,但是自进入公司以来,未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是否归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不应该以工作的时间长短来拒绝支付工资,对吗?什么情况属于民事关系,什么情况又属于劳动关系?希望得到具体案例说明!
在公司干了四个多月了,其中公司要求前两个月算试用期。期间 一直都没给交任何保险,也没给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辞退我了,我该如何向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而且公司每次发工资还扣我们几十块钱说是税,我们也不知道公司到底有没有交到税务局而且和我们谈工资的时候也没讲要扣税 补充一点 就是从上班至今公司没有给我们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