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与公司于08年签订过一份约定培训时间为4月至6月的培训协议。但实际上此段时间内并没有出国接受到所谓的专业培训。后来在8月至10月间去国外工作过,但是并没有变更培训协议时间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培训协议。请问这份约定时间为4-6月份的培训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对我有约束力吗?
我在98年把我的房子卖给了同村的人,我们都是同村的村民。房款是一次付清,可是没有过户。只是两家私底下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他家本身就有一所房宅基地了,他就是房宅的户主。我在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是城镇居民了,而且单位已经分了一套楼房给我。我家一共8口人,其中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儿媳都是农村的户口。都在这所宅基地
老公在婚前有套住房,婚后还在月供,因为男方家庭经常瞧不起女方家庭,一直怂恿离婚,现在男方要卖掉房子,但需要女方的资料,女方担心他是为了买房得钱就走人,于是写下婚内协议:女方提供资料同意卖房后,男方把卖房所得的19万中的10万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为女方保管,双方签字,请问这种协议有效吗
老公在婚前有个按揭房,现在结婚后他要卖掉,但是说卖的时候要我同意提供资料,因为他家庭比较嫌弃我,于是我担心他是想卖房拿钱走人,于是我打算和他写个协议:说我同意提供我的资料同意卖房后,他卖房所得的20万中的1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交给我保管,双方签字,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谢谢
您好: 我是桦南县市场街的居民从去年开始我家这里的房屋开始拆迁了,居民纷纷和开发商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合同从开始到最后的内容不是统一的,2010年5月20日政府拆迁公告补偿标准让开发商执行桦政发2003(12)号文件按城市房屋拆迁来补偿居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19号载明是隆吉小区二期工程建设。 先签的补
女方父母让我写下:夫妻双方谁欠的债务由谁偿还,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用于家庭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这是不是有被婚姻法的规定??)
协 议 XX:男、28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56789056 XX:女、26岁、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09887664 此二人与2008年01月27日建立夫妻关系,为使家庭关系更加巩固,特立此协议: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男方做出背叛、离弃家庭、老婆、孩子的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归女方及孩子所有,并且男方赔偿女方及孩子
几年前借款给朋友15万做生意,后无力偿还,他就把他家的农村(宅基地)房子(28平米)抵给我,并签了协议。现在当地要拆迁,我可以分到房子吗?
我村是集体补贴村民集资政府引导的饮用水工程,在招标前明确规定要求,具有三级以上房建,市政,水利水电总承包资质之一的市内企业可以竟投,而我村干部没有跟中标公司订立合同或协议,直接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包括付工程款﹞而所做工程完全不合格,根本没按招标文件实施,﹝偷工减料己查处﹞,我村干部照样按合格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