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您好:
我是桦南县市场街的居民从去年开始我家这里的房屋开始拆迁了,居民纷纷和开发商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合同从开始到最后的内容不是统一的,2010年5月20日政府拆迁公告补偿标准让开发商执行桦政发2003(12)号文件按城市房屋拆迁来补偿居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19号载明是隆吉小区二期工程建设。
先签的补偿协议内容没有按照那个号文件标准补偿只是和开发商协商后双方同意就签了合同,可到后来我们几十户居民发现我们和开发商签的合同和先签的合同不一样了,合同内容是,根据《佳木斯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桦南县人民政府桦政发【2009】68号文件(这个文件是棚户区拆迁补偿的文件)规定。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如下协议:后面就是具体的安置面积和回迁事宜,最后一条是未尽事宜按照佳政发【2008】18号和桦政发【2009】68号执行如有争议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请问这样的合同对签订协议的拆迁户有什么不利吗?有人说如果签了这个协议就按棚户区政策来补偿了,按照棚户区拆迁标准拆一补一得原则超出原住房面积的每超一平方米要补钱的,可拆迁协议中并没有说要对超出面积要补钱和超出面积每平方应补多少钱的内容,只是是说原有住房多大面积,安置面积多大和安置地点,多少日期回迁,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开发商要让我们对超出面积补钱怎么办?补偿标准是按照政府拆迁公告执行,还是按开发商合同写的执行。
谢谢了广大居民急盼回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aozho……(黑龙江-佳木斯)
提问时间:2010-08-01 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