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甘肃庆城的人,我想咨询件事情,我在我们县城2007年订购一套住宅房屋,当时签写了认购书并同时交了定金一万元,说是08年交房子的,可是今年已经2010年了房子还没开始盖,当时我们预定房子时户型都是三室两厅的,现在地产公司单方面私自改变了户型,变成了两室两厅,并且在变户型的同时把原来大的面积变小了,小的面积变大了,我们等了几年的住房没住进去是小,现在房子的价格涨的原来的两倍,房产公司违约在先,居然现在无理的提出让我们重新认购房子,还有条件:1要求我们每平米要多加150元到350元。2多处的面积还要按现在的房子价格再给他们补上。我们晚住房三年,这三年我们都是租房住的。房子住不上我们都着急,请问你们?现在房屋造价上涨,房产公司的损失是因为他们晚交房三年违约所造成的,我们不应该负一分钱的责任是正确的吗?
购房者未接到上房通知,房产公司单方确定交房日期,这样合理吗?
以下甲方为房产公司,乙方为购房者。 乙方于2006年7月购房,合同上签订甲方应于2007年4月30日交房,结果未能如期,甲方直到2008年6月9日才以电话形式通知该楼盘所有购房用户办理交房手续。然而此时乙方电话并未接通。直到2008年7月16日,乙方去甲方营业厅询问,才知道已经可以办理交房手续。 合同上签订:甲方如未
我之前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借给朋友的房地产中介公司5年(我实际并未在此公司工作,但也没有收取证书租借费),但结果对方连年检都没给我办,也没有通知过我,现在要补办并罚款,请问1、费用应该谁来承担?2、哪个部门管这事?谢谢!
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中断劳动关系,我要承担经济赔偿嘛
2009年11月8号我被公司录用.任命为分店副店长,薪资是第一个月2000元,第二个月开始2500元.但公司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交纳任何保险,至2010年5月26日公司以我门店商品积压过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中断劳动关系.我要求经济赔偿.但公司要求我按<员工手册>规定需要赔偿损失.我需要承担责任嘛.
我在辉达与买方签合同卖一套住房,同时与辉达公司签了一份房产经纪合同,当时还把房产证给辉达公司(辉达说是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手续用).辉达人说我那房可能是房改房要到房产有关部门查一下,如果是房改房要补什么差价,我方的意思很明确,因我那房价已经很低,所以我不会再补什么差价,如果买愿意补差价合同我会继续履行,如果就补差
自己工作疏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进万元,2个月工资没了也没经济补贴。公司这么做对么,我什么也不做自己错了。 厂长说:你还是收拾东西走人吧,你再做2,3个月也没工资? 自己有错,该打包走人么? 同事现在差不多把错误改过来了, 现在离开公司的我可以拿到工资么? 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太大就没有工资了么?
2007年我在泸州任某分公司经理,我的下属出了次车祸留下2万元费用。该笔费用直到08年我被撤职调到了宜宾都没在保险公司那报到帐。并且遗留到现在,公司却说是我责任要我出该笔钱。我应该出这笔钱吗?
公司是如下说道:根据规定,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报备,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一律扣除所有收入。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及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追究其有关赔偿责任,造谣生非,故意损害公司利益和破坏团队稳定者,立即开除,通报有关单位,扣除所有收入并追究相应责任。 这种情况下,怎样解决?我们是否要承担相关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