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有没有关于当年40.50职工买断下岗补偿金额的法规条文?
1996年下岗后,原单位在2001年对职工进行了一次补偿,当时补偿的理由是买断职工工龄,解除于职工的劳务关系。当时是按每年1780给计算的工龄,企业的解释是:“这份钱是国家给拿的,点买断工龄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另百分之五十应由企业负担,但企业无力负担,所以就不给职工了,只给国家负担这百分之五十。”现在原企业的厂房及物品全部被卖出,我想问我们原企业的职工有没有权力让企业用卖厂房及物品的钱来补偿拖欠我们的企业应该负责的那另外的百分之五十买断工龄钱?
本人是湖北宜昌人,由于单位面临破产,单位要实行一次性经济买断。本人工龄28年,每年补偿金只有1000元左右。但单位工龄短的职工,比如工龄只有两三年的职工。每年补偿标准跟我是一模一样。我对此觉得很不公平,但又找不到相关依据,求各位帮帮忙。
我是国有林业局机关1995年分流人员,没有开过工资,没开过低保,没买断。现在年龄58岁,不具备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要求上岗,局长答复没有岗位,让回家等着退休,这种情况单位是否应该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关于这种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法规。
本人是湖北襄阳人,原在一学校(部门办)上班,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招生不景气,从99年至今,学校都未生源。学校一直靠租金给职工缴纳社保,现在要算断了,我有20年工齡,保险交至现在,被算断后,我们的保险该如何处理,有哪些是我们职工该争取的利益?
请问——青岛市是否有关于贯彻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请问——青岛市是否有关于贯彻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通知?
请问——青岛市是否有关于贯彻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请问——青岛市是否有关于贯彻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通知类文件?
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工作年限是这样的:1982年入伍,1996年转业被人事局安置在镇计生服务站,2007年下岗并且办理了养老保险(连续工龄达26年)。但是它们没有给办理其他保险(医疗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它们应该给于办理。我曾经找过保险处,他们说:应该找政府。我现在已经是50岁的人了,身体一年不如一年,就近应该怎么
我是2006年下岗的粮食部门职工,现49岁,听说国家2013年有新政策关于下岗职工的养老、医保问题。 对于已下岗的职工养老有什么新的文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