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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有没有关于当年40.50职工买断下岗补偿金额的法规条文?

辽宁有没有关于当年40.50职工买断下岗补偿金额的法规条文? 1996年下岗后,原单位在2001年对职工进行了一次补偿,当时补偿的理由是买断职工工龄,解除于职工的劳务关系。当时是按每年1780给计算的工龄,企业的解释是:“这份钱是国家给拿的,点买断工龄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另百分之五十应由企业负担,但企业无力负担,所以就不给职工了,只给国家负担这百分之五十。”现在原企业的厂房及物品全部被卖出,我想问我们原企业的职工有没有权力让企业用卖厂房及物品的钱来补偿拖欠我们的企业应该负责的那另外的百分之五十买断工龄钱?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安静521(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3-11-12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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