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巴中支队在我社征用土地176.67亩(其中耕地54.86亩,其他有堰塘1口,兴建微水池2口,新修公路250米,栽植杜仲、板栗树苗100亩等),征地费用共计2041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60690元、安置补助费132920元、青苗附着物补偿费10220元)。我们所有群众现提出以下异议: 第一 该宗土地的征用,当年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群众代表大会公开讨论决策,该土地协议书是在群众不知情、村干部吧了解相关赔偿补助法规政策标准的情况下实施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决策”的村民自治原则。 第二 该宗土地的征用,原来的补偿费用没有按照当时的土地法计算,补偿费用低出了法定最低标准。 第三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当时的征地是不合法的;是用欺瞒方式获得我社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 事隔十多年又来改建土地作其他用途,我社群众前去了解具体情况,被现场施工人员群殴,现1名受伤群众已经送往医院治疗,矛盾正在不断升级··· 我们是普通老百姓弱势群体没有文化,不懂法律,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苦于无奈请求律师给予法律支援,我社老百姓感激不尽····谢谢!!
我是个农民,今年春天得到村上的通知,自家的口粮田被政府征用了。也就是说今年的春天,村里就没叫种。直到现在08年8月村上贴出给予补偿费和安置费的通知。 每亩田给的补偿费和安置费是1万6千多,到农民手里也就剩1万1千多了。对村上给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实在太低,大部分农民都不满意,因为我们被征用的土地都是一等一的好田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法[97]16号)文件;中共晋城市委、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延长土地承包工作的通知》(晋市发[98]3号)文件;中共晋城市城区区委、城区人民政府(城发[98]23号)文件精神。请求人两家7口人,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4.2亩,二
我家在镇上有15间房屋,1955年我父亲去参军了,1956年成立镇卫生院,一些工作人员便强行替我母亲和姐姐“搬家”,征用了这15间房屋,分文未给。后经我们多次要求,1982年县卫生局按照0.02元/块砖的价钱补了850元砖钱。我们觉得很亏,我们想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补偿,不知道可以不可以了?如果可以,我们该怎么办?
我现在的姐夫哥于10年前入赘到我们家,现在40多岁,无亲生小孩。户口一直没迁移过来,(迁不过来,因为我前姐夫把户口迁移到所在生产队,和我姐离了婚,又重新在当地结了婚)目前还在黄土镇的一个村上,由于5.12大地震的原因,土地已被征用,(他的土地交给公家在做,做为公田。)划分为北川县城。但是现在村上说,没有我姐夫
政府新农村建设中给农民分配安置房和人口补足,是否就可以要求农民无条件的放弃土地使用权,强迫我们离开?
政府为了建设新农村,把4个村的村民集中到市郊安置房。每个农民享受38平方,独生子女年满16周另加40平米。农村户口每人补贴3.5万元,家中的楼房按每平方80元,平房按每平方40元补贴拆除。家中其余所有的院子、围墙、猪栏、厕所、果树、小房子等按每户4000元折算。达到退休年龄每月拿近300元的退休工资。田地无条件上交(必
我家有5分水田(半亩水田每年都种稻谷五六百斤)被村里建成村民礼堂,村子上只给我家十块钱每平方米,这样的补贴合法吗 还有村子里每年都有水库和山被私人成包,应该有几万钱的收入可都给那些干部贪污,到现在建个礼堂就要从村民中出钱赠款每个人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