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行业自已制订的规章制度中有一条关于产假的条例只说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这是按《劳动法》制订的。但是我们四川省有个条例说母乳哺养可以加30天产假。我们企业是否应该执行再增加30天呢?
我于2003年7月份从大学毕业,经主要领导同意,在市安监局工作;2004年10月,我被县人事局分配到乡政府工作,由于我工作认真负责、专业化强的特点,市安监局领导下去找到县常务副县长批条,再找到乡长、书记说明情况,将我借用在市安监局工作至今。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在我跟前一直承诺说能将我调到市局工作,可至今已过去六年
问题是这样的 我的合同于3月15日到期,但是在一个月前,公司给我发出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征询, 当时我表示同意续签合同.后来一直合同也没有签,在合同到期的时侯,我提出不续签合同,这样的话,在法律上我是不是可以直接走人? 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开离职证明? 还是我必需还要等一个月才可以离职? 谢谢 我现在一直留着就是想交接
我是07年毕业的,派遣证当时已经和我的档案一同拿到我当时所在的公司。然后我到单位直接就工作了。也没有签就业合同。后来我辞职了。档案也顺利的从公司取了出来(档案根本没开封,没被打开过)。现在我又找到一个单位,人家让我出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以便帮我把关系落到他们单位,好交保险等。可是我当时和原单
律师:您好!我是个2001年入职在青岛一家外企工作的农民工,请问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同时享有社保的生活补助和单位的经济补偿?补偿金是从01年算起还是从08年1月1日算起?另单位从2004年才给签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索要01年至04年月工资两倍的赔偿金?且补齐社保?谢谢!!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劳动用工日常检查时 负责人不在 其他人按事实告知其未顾员工 就未按其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劳动用工日常检查时 负责人不在 其他人按事实告知其未顾员工 就未按其要求在规定时间到其局里报送相关材料
我们是2001年有邹城市政府。市人事局;建设局;城管大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大中专生和退伍军,至今我们在城管大队已工作近10个年头,我们看着城管大队在您的领导下出现的日新月异的变化。我们感到自豪同时也感到失落,我们与我们身边在编的人员一样付出,甚至付出的更多,可是我们始总是个局外人。在生活的压力下,在我们的
我有个朋友自93年至今一直在某乡镇人民政府工作,单位一直未给办理相关保险,今年6月份承诺给办社会养老保险,但按社会自由职业者标准办理,从2008年办起,以前年份不补。请问该单位这种做法对吗,这位朋友应该享受该单位的哪些保险,从哪年办起。
员工人事档案在人才市场托管,每年的托管费应该是用人单位缴纳还是员工本人缴纳?请问有关于这部分的法条说明吗?(深圳的)
我在公司工作二个月后离职,这期间公司并未提出与我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离职报告请求公司结算我的工资,后把电脑送还公司。公司非但不结算工资,还说要以临时用工,侵占公司财物为由起讼,并已找到派出所未果。成立吗?
我被单位因某种原因无故开除党籍、撤销职务,有人建议我提起人事仲裁,请教:人事仲裁是怎么回事?它设在什么地方?我可以提出哪些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