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律师,您好。如果甲向乙泼硫酸,溅到丙脸上,丙鉴定为轻伤,那么请问甲对丙构成的伤害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谢谢。
本村4人(2男子为35岁,2女为60左右)因父亲的公事,早上8点多到我家损毁房屋,殴打伤害我母亲(56岁)头部、胸部,殴打后出现头晕、胸痛等症状,经医院抢救,2日后因高血压致脑溢血死亡,法医鉴定为“原发性高血压病脑出血,纠纷及轻微外伤是其死亡的诱因”,凶犯行凶后无认错和自首表现,母亲与他们之前也无口角纠纷,对
两个人是朋友,一起喝酒喝多了。A要回家,B不让走,拿烟灰缸砸了一下A,但不严重。A出去后B又追出来踹了A一脚,A于是就还手打了B一拳,就一拳。谁知B手里有一把钥匙,挡脸的时候就扎进了眼睛里,眼睛现在瞎了。A赤手空拳也不知道他手里有钥匙,更想不到会把眼睛弄瞎,当时有目击证人证明A只空手还了一拳,但是他们都没有看
晚上我弟弟与两朋友受朋友邀请去喝酒,席间 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争论不过遂拿啤酒瓶 追打,在躲避过程中弟弟其中一朋友拿出匕首在 被害人大腿上先扎一刀后又在其肚子上扎一刀, 刀未拔出,我弟弟发现后把刀拔出刚转身跑时,发 现被害人正在拿啤酒瓶砸过来,慌乱之间我弟弟 转身随手一刀不巧扎在受害人心脏处,致其死亡.
项目经理打死农民工是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急急急急!! ! !
王某是某工地的小包工头,谢某是项目部经理。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王某用皮卡车运送工人上下班,谢某以安全为由收走皮卡车,经过几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在签订退出协议后提出要回皮卡车钥匙,钥匙拿到手后在王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谢某两拳击打头面部,一脚将受害人王某踹出门外当场小便失禁王某倒地,经抢救无效认定死亡。后
律师您好: 张某因小事与王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其间张某打了王某四拳,踢了两脚,致王某面部受外伤。后来张某带王某到医院检查,简单处理包扎后,医生说无大碍,随后张某付给王某300元补偿,让其回家后自己去诊所治疗,并且双方签定了私了协议书,约定王某再有任何身体不适与张某无关!王某回家后,找诊所的大夫到
12年8月我与对方在地铁中发生口角,口角结束后大概30分钟我要下车时候,对方再次对我辱骂,我将口香糖吐向对方,对方下车后打我,并用包抡我,我伸手挡包的时候打到了对方的眼部,对方还在不断用包抡向我的脸,我带的眼镜掉地上,这时候有人在拉开她,我去捡眼镜,对方还扑上来拉扯我,最终她脱手,摔了出去。 现在她医院
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有一天在拉客过程中因车上男子饮酒呕吐在车门内,下车后车上女子准备给我擦车门,被饮酒男子拉走,不让她擦,于是我就追赶他们上了天桥去拉他然后该男子用手一甩就把我从二十条台阶上推了下来,昏迷了一段时间醒来以后发现他们已经离开了现场 法医定为轻伤我报警了,说是过失伤害,请问过失伤害致人轻
我朋友傍晚在一个门卫室与别人发生口角,对方欲拿开水淋他,后没有淋到,对方又先动手打了我朋友一巴掌,我朋友遂还了他一巴掌,(事情当场有见证者),结果这个人被打了一巴掌后倒地了,一开始大家也搞不清状况喊他起来,没反应后,我朋友报警来处理,警察来后也叫不起,遂打120急救,并将我朋友带走,我们随急救车到医院
因为徳庆县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家跟谈炎新、谈新佳、谈渭彩等人的山林纠纷在我母亲郭爱珍和我姐姐等重要当事人并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就径行进行了判决,将山地全部都判决给了谈炎新他们三人。我母亲认为 徳庆县人民法院、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争议的山地只是判决了我和我哥那部分,她自己的和我姐姐那些却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