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公司(安徽省天森烟草机械有限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后来经仲裁委员会调节双方达成协议,于2013年10月11日前付清拖欠工资,但是我到公司后公司领导拒不执行,我该怎么办?
当时由于本人疏忽(不懂有关规定,仲裁员未明示交本人一份),劳动仲裁调解书未从仲裁处拿走,只领取了赔偿金.当时在一份调解书和签收通知单上,双方当事人都签了字,后经人提醒,那是法律文书,就又去领取,仲裁交给我的不是当时的调解书,上面没有任何人签字,有公章,日期是用印章盖上的,还盖了"此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符合规定吗?有没有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中成为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这样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是律师,为兼职仲裁员),仲裁程序后,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都提出上诉,在二审当中,其中一个上诉人聘请了原仲裁程序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担任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中级法院法官也找不到不允许同一案件的仲裁员担任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一位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州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代理人为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出庭? 这位律师是律师协会长官,是仲裁员,也是市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是一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现在我同这家企业有劳动纠纷,到仲裁庭才知道是他代理这个劳动争议案,当然我是这企业的人,也认识这位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