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以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
以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物,符合物权法第180条第(七)条规定的“其他财务”做抵押物,现正在法院民事诉讼,法官认为“工资收入做为借款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物权法没有规定”,法官正在为难是否判决为抵押物权成立,即债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有优先权为难。请高手赐教此抵押物如何上升为抵押物权,不甚感激!
请教具体的法律依具。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呢?还是另有其他规定?请各位指点迷津,否则的话第182条就不好适用了。
债务人死亡,抵押人愿意向银行偿还这笔借款,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能申请财产保全的话法院会冻结我们这套房
我将房产借与朋友给银行做抵押贷了180万,朋友突然死亡,现在我愿意承担这笔债务的清偿,以免房子被银行强制拍卖;问题是朋友可能在外面还有其他债权人,跟我们无关,也未用我们这套房子再做抵押,其他债权人有可能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问法院有可能冻结我这套房产,而导致我们即使想银行还了钱,拿出了房屋的“他项”,
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
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中的”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案件一发生债务人与数额最小的一个债权人在司法程序下达成和解,其他债权人权益如何保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案件一发生债务人就与数额最小的一个债权人在司法程序下达成和解,即将进入执行阶段。其他债务人刚刚知情尚在起诉阶段,请问如何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