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成都,我想咨询一下《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认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
您好,假设你去银行贷款50万,用你的房屋作抵押,房屋经评估值100万,100万减去50万,剩下的50万就是余额部分。
你好,就是抵押物的价值大于用于抵押的债权。
你好,财物值100万,拿去担保50万,还剩50万余额。
你好,文意解释即可。也就是说抵押物剩余的部分可以继续抵押,但如果该部分的价值小于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属于担保不充分,在担保法上不允许的。
就是字面意思。
就是你五十万的房子为三十万的债权提供担保,剩余的那二十万部分。
抵押物的价值减去抵押的债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