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6年9月30日租的房,租期3年,做个小旅社。他这个房子是80年代用煤碴砖建的,阴暗潮湿,后来做过酒楼,之后一直是做快餐和米粉,我去之时形同废墟,所有木质装饰早已腐朽,就是用一根手指也能摧枯拉朽,无水电,里面垃圾成山,死鼠遍地,蟑螂乱跑,厕所不通,这些在一审时有街坊和当初的工人作证,有证言和证词。我来时是投了近30万装修。2009年9月底我照常汇钱给他,但10-1他上门来退我钱,说房价涨4倍,我不同意,他让我写下一张条:他已通知我停业,以后的事由我自行负责。然后协商,至11-1谈崩,我们口头说好4个月内搬走,即到2010-2-1。11月底我收到传票,在11-5日他就起诉我占他房子。我12-30日找到地方要搬,但他不接我电话,也不知何处找到他,我只有等他出现,但在门口贴了告示通知他来收房,并拍照留证。到2010-2-1他还没有来,其时已近春节,无心经营的的生意一落千丈,员工也要回家,口头约定的时间也到,只得搬。我家人也住这条街,就交待帮看着点房子。2010-2-23开庭,庭上我说了房东给我4个月时间搬家的,房东说是答应给我4个月,但要我签合同,我不签,所以这个约定无效。最终法院判我给他4个月房租。不久我又收到一份传票,房东告我破坏他房子。我去看了,是有破坏挺严重,什么水电门窗多有被撬盗。我让我家人仔细点帮看这个房子。4-1、2号两天,我家人据邻居提示和帮忙,抓了两批入室撬东西盗窃的流浪汉,送了派出所。5-15日他请的鉴定机构来定损,胡乱定的,他房前和天台上从没出现过的他房产证上都没有的两个房间也被定损,房前的用阳光板盖的是个临时棚子,天台是晾衣的石棉瓦棚,都是违建,房前的执法局来叫拆过多次,还罚款600和勒令自拆,有单子。在2009-11的协商中房东本人也要我拆,整个谈话有录音,我走时不想留后患给他也算尊重他,毕竟两家有渊源,我是拆了。天台的棚的木料我搬去的地方有用,我就拿过去了。而房内的鉴定也离谱,空的墙就说原来是墙纸,我搬走壁柜留下后面从未装修的他的原来破墙就说我破坏墙壁,用电器拆走在天花墙裙上留下孔洞就说破坏吊顶墙裙,由于他人盗电线和塑料使得卫生间的塑料扣板吊顶消失就鉴定成石膏板吊顶……我不同意,但只得签字,但我写:这次鉴定不是定损鉴定,而是我的装修测量……6-11号开庭,法官完全采信了报告,但不认可他说我破坏的事实,判我没有尽保管的责任,要赔60000元。
现在想自己上诉,不知我这个官司能赢吗?希望得到律师朋友的帮助。谢谢大家。我的联系方式q:16226899,也希望愿意帮我的律师朋友留下联系方式,万分感谢
我是想上诉,但不知能有希望胜诉吗?我自己写了个答辩,现在抽出要点来给各位帮参考一下:
1、所谓的保管义务,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就是说: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是性能。就本案来说,我对李文房屋的保管责任应是在我合同约定的或口头约定的租期或临时占用期内,有义务维护其房屋的状态或性能与他租给我的时候至少一样。
这就是说,李文的诉请的核心——“财产损害”,应首先得到界定,即当初他出租房子给我的时候,这个房子是什么样的“状态和性能”,然后将此房当时的状态和性能来与我现在交给他的房子作对比,看看是否现在的情况变得更糟了,即财产被“损害”了,当然这里面要排除掉自然损耗的情况,才能判定我在使用房屋的期间是否造成了他的财产被损害。而一审法院根本就没有对这一核心问题作任何调查,就想当然地将“财产已经被损害”作为审案的前提,这是完全错误的。
证明房屋原状的举证义务应是李文的,如果他无法举证我租房当初他交房给我时房屋的原样,而仅仅提供几张所谓的房屋现状照片,就讲是我损坏了他的房子,于情于理是完全站不住脚的,也是完全荒谬的。
在李文无法举证的情况下,我在一审法庭上从多个方面来证明了此房屋当初的状态,只是不知何故,一审法官完全没有重视我的观点和客观材料。我这里再重新论述一遍。
第一是,有一个李文的街坊和一个我承租当时找的工人出面作证,并有数名其他街坊和工人的证词,他们的证言证词都分明地讲清了当初房屋的状态:无水、无电、整个房子内部形同废墟和垃圾场,这些有当时的庭审笔录和证人呈交的证词为凭。
第二,当时我进驻此房时有工人搬运里面的大量垃圾(李文找的和我找的),我也找到这些工人,他们也提交了证明材料表明当时的工作量,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工人并非完全是我雇用的,还有李文自己雇用的,这在庭审笔录中可见李文的讲话来证明,以及证人自己的讲话和证词。
第三,李文找了一个鉴定公司来鉴定我留下的我的东西的总价值,讲是他的东西的受损价值,我们就以李文所请的这个公司的鉴定方法来找到线索,即李文自己讲他这个房子原来是xx酒楼,其装修理应有相当的档次,而就算如此,此处xx酒楼是1992年开始经营,至我租时已经17年了,就算他这个房子原来是有所装修的,也应残破不堪,毫无残值可言。更有甚者,李文还讲了谎,在我承租这个房子之前,这个房子还由一米粉店承租,这个事实可见街坊的证言证词。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想见一个粉店会使得所在的房屋变得何等的破烂和肮脏!事实上还不止如此,xxx米粉在承租的后期,即大约2003-2006年间,其在柳州的整体经营都出现衰落也是柳州人都目睹的,因此这个地方在那时连经营都算不上,而是直接变成了xxx米粉各个分店的鲜肉屠宰场,这让此房屋的状况变得更加糟糕,这些也可从证人的证言证词中得到证明,重要的是,他们所描述的当时的房屋情况,完全符合一个酒楼经过10多年的自然损毁、经营过粉店,及从事过粉店原料加工后所应呈现的状况。
第四,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我损坏李文的房子的判决中,将李文请来的鉴定机构胡乱鉴定的所谓一楼小屋和从没有存在过的四楼房间也糊涂的认定在内,所谓的一楼小屋仅仅是一间用轻质阳光板盖的临时的棚子,我用单砖墙隔开形成仓库用途,这里的关键是此处原是公共地面,也不在李文的房产证上,这只要一看其房产证就一目了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此处一不是李文的地方,二也不是他建的,三这也是个违章建筑,说到底这都还不在我们的租赁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因为我们的租赁合同是基于李文的房产证的,因此他就根本无权主张对这个地方任何权利,而他以合同为基础的这个起诉,法院根本也不应理睬,不用说还作出裁决。而且这个小屋是被城中执法局下令拆除的,我当时是想,同是邻居,我在这的时候还好,毕竟执法局已经罚款了,执法局来了多次,我也答应了要自拆,而李文也在多各场合多次让我拆除包括此小房在内的他房子里面原来没有的新增建筑(有录音为证),在我要搬走时我认为如果还留下,首先就是对执法局言而无信,其次势必对李文造成不利,如果我留下这个残局给李文,他肯定又要被罚,这样他又会认为这是我故意给他造成麻烦,日后他又会来找我麻烦,于情于理于法,我都应拆了,这样走对谁都干净。同样,所谓的四楼房间本就是我经营旅馆时在空的天台上违章搭建的石棉瓦棚,这个棚是向旅客提供洗晾衣物的地方,早在2008年城管对一楼的违章进行处罚并要我拆除时我就已经自行拆除四楼的这个违建棚子的大部分,只是留下小部分用来在下雨时晾衣服,拆下的石棉瓦和木头还丢在原地而已,后来李文让我搬走,我找到地方后正好用得上这里的木头和瓦,又叫证人唐国强帮拆了来用。但李文请来的鉴定公司一看到点我没搬走的木头和烂瓦就将此处列入所谓的损坏内容当中,这实在是令人气愤和哭笑不得的,试问这个鉴定公司不断往本子上乱写然后要我签字,我还能做什么?所以我很清楚地在签字时注明了这次所谓的鉴定纯属乱搞。在李文以法律的名义做着讹诈的行为的时候,法官为什么就不认真一点,不说去看现场,就是看看这漏洞百出的报告内容也能看出问题来,而不是只翻到最后一页看看一共多少钱就判了。让人失望的是一审法院居然对违建的事实、李文的房产证、执法局的拆除令、市政府的自拆违建政策和摆在那里只需动下脚步就能一目了然的现实,完全视若无物,而仅凭一个胡乱行为的所谓鉴定公司的一纸空文,就采信此处是对李文“财产”的“损坏”,这难道不是法官在污辱法律、污辱法官这个群体和公民的智慧吗?
第五,如果以上都不算是对租房起初时房屋整体状况铁板钉钉的直接证明,我也请求法官能从查清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正角度出发,亲自去看看他这个房子所处的位置,调查一下房子的历史,他这个房子是在7/80年代由最早的房主用煤碴砖和火砖自建的,位置又是处在一个潮湿的夹角,从深巷酒楼之后就再也没有装修过,整个房子内部阴暗潮湿,这样的建材和手工建造的房子不论如何装修,在经过10多年后,任何装饰物都完全自然损毁那是必然的情况,请法官明察。
因此,这个房子在我承租时已是一栋内部完全破烂的房子才是事实的真相,且不说我现在的装修留下多少给他,就算我什么也没有留下,我对房子结构的加固和对内外墙的重新批烫和粉刷,也使得这个房子的“状态和性能”相比原来大大提升了,而不是降低了。也就是说,就算我的修饰物一样不剩,我也没有“破坏”他的房子。
如果我以上的证明还不能让法官信服,我请求法官让李文自行出示当初租房给我时的房屋状态证明材料,如果他不能证明他的房子在当时的品质是比我现在留给他的好的,即对照其提交的鉴定报告来证明此房原来租给我时就有水电,有墙纸,有各种木质装修,有门窗等等且都比我现在留下的各方面情况要好,则请法官判定李文举证不能,驳回他所谓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请。
文件太长,如果您能联系我,我可以发文件给您。
我是受害人的家属,我的家人于2007年年末在吉林省吉林市西正园酒店吃饭摔伤导致3级残疾,就此于2008年1月8日对西正园酒店进行起诉,因为拖拉的时间比较长导致当事人死亡.2008年10月重新起诉,2009年5月给出裁决. 受理单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 在审判期间,我得知被告方西正园酒店的老板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让负责本案的
一审结束后.我发觉一定会败诉.因为诉讼请求不当,那么准备上诉二审.因有新的证据,更改诉讼请求,胜诉机会大.请问,二审可更改诉讼请求么
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XX公司不能向债权人XX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XX申请对XX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原审法院以债权人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XX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后,一般多少个工作日把二审裁定及案卷发回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即:一审法院)(2009)X法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由X市X区人民法院 (即:一审法院)受理债权人(XX)请求对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后,一般多少个工作日把二审裁定及案卷发回一审法院 二.一般得到一审
由于我夫妻两常年不在家,房产证为我的名字,但我的哥哥未经我同意将我的房子租给别人,我可否追究哥哥的法律责任??以什么罪控告他???是否算侵权?
小区租房,房子免了半年的物业,可是房东又收了我的物业费.合理吗?
我租的2房1厅,月租1350.每个月100的物业费.之前房东骗我说是他交了半年,后来我去物业那查了是买房就免去了半年的物业.但是房东还是向我收了半年,请问合理吗? 如果不合理,能说明下我要求退还的理由吗? 谢谢
小区租房,房子免了半年的物业,可是房东又收了我的物业费.合理吗?
我租的2房1厅,月租1350.每个月100的物业费.之前房东骗我说是他交了半年,后来我去物业那查了是买房就免去了半年的物业.但是房东还是向我收了半年,请问合理吗?
我们房子已经租了6年了,合同一直是跟中介代签的,两年一签。最后一次合同是2009年到2011年,房租一年一付。可最近房东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卖了。现在新的房东说要加房租,说是我们原来的合同无效。现在主要问题是老房东一直是口头上委托中介办的,请问我这合同是否还有效?
我是做房产中介的,今天3月份我带客户看过一套房子,并已签署看房协议,后来客户私自与房东签定买卖合同,
我是做房产中介的,今天3月份我带客户看过一套房子,并已签署看房协议,后来客户私自与房东签定买卖合同,现已过户于他本人名下。我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提供了看房协议,录音等证据,但法官却说是我们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我们带客户看过房子。这样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