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通过购买他村集体土地建房,所建房屋已经取得建房证。现面临征地拆迁,所建房屋是否可享受补偿?另外所购集体土地是否可享受征地补偿?若有补偿,所依据标准是什么?
我是姜堰市幸福村村民,随着城市建设的步法加快,我村原有大部分集体土地都被政府转化为国有土地出卖,用于建设高层住宅进行出售。而我们居住的房屋则是原先的农村宅基地,现在房屋开发商充分利用土地面积,将农村住宅房屋日照比一并纳入城市规化进行测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父亲名下有一块村集体用地(此地当时是村委按家庭成员的份额分配的,合计六份,土地证用父亲的名字)后经兄弟(父亲的两个儿仔)间口头协商同意将该地块给弟弟使用,后弟弟将此地块转为国有用地并转为他的名字,经数月后哥哥反悔要将此地的一半使用权反还他,不知这情况哥哥推翻吗?
父亲名有一块农村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此地块是村委多年前按家庭户口成员平均份额分给村民作住宅用地,分地时用父亲名字登记)后经父亲及其他成员协商(口头协议),同意将此地块给二儿仔使用,而二儿仔侧放弃祖屋继承,期间二儿仔将此地块由父亲名字转成其自己名字并由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国有证已出),经数月后
08年购买了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什么都没有写,写了张收条一样的协议,也不正式,里面载明套房跟车库收了多少钱,那时还没全付清,还有4万没给房东,后来多次给他他不收,到12年就是今年他又想收回车库,就说他车库不卖了,我们该如何维权???
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土地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根据当时政策,A作为城镇职工,与拥有该块土地的生产队签订了“征地合同”,并有国土局下发文件,其中说明:“同意征用,土地所有为全民所有,使用权归A”。但是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才能将土地转为国有,A当时并未缴费。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土地仍未转为国有。
国土局没有经过征转程序,将集体所有制土地擅自变为国有土地批给他人建房,并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诉讼中
国土局没有经过征转程序,将集体所有制土地擅自变为国有土地批给他人建房,并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诉讼中自己撤销了行政许可行为,请问归划局颁的建设许可证还有效吗,如无效该做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