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与原单位合同终止不再续签。然后到劳动局就原单位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及经济补偿问题提出申诉,但劳动局的人一开始说这不属于他们管,后来在我跑了几个部门再回到劳动局时,他们在要我多次修改申请书及补充证据后,才接受我的申诉书,当时为5月8日。在这期间我亦一直在跟原单位的领导以直接面谈或电话交谈的方式提出我的要求。单位领导一开始是拖着我,直到4月份才告知我不答应我的要求。
7月8日仲裁开庭,9月3日才把仲裁判决书给我,说我过了时效,无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所以驳回我的请求。
我有什么证据可以提供?劳动局的人说不属于他们管,要我找其他部门时,并没给我任何书面证明。其他部门也是只把申诉书还给我,说不属于他们管,也是不给我任何书面证明。与单位领导的协商,他们也没给我拿到任何的书面证据。
结果,我现在还无法拿到经济补偿和社保赔偿。
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怎样证明自己没过时效?希望有熟悉的法律人士给予回答。
除了书面证据,我不知道还可收集什么证据。但是向那些部门申诉的时候,他们的工作人员都是看完我的申诉书就说不属于他们管理的,然后把申诉书还给我的。当然不会给我书面证据了。我是广东的,我要进行诉讼,有律师愿意代理我的案子吗?邮箱chanelyee@163.com 。
我们公司有位总工程师,工龄五年,工作能力一般,越来越难以适应公司对岗位的要求,公司本来想在09年2月28日他合同5年期满续签新合同时,协商降低他的工资。但是当时他手头正好有个很重要的项目要做,为了不影响他的情绪,破坏整个项目的效益,公司一直等到3月底才找他谈降低待遇的事情,结果他勃然大怒,以过了合同期,自
我与2011年3月下旬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公司领导找我谈后,未予批准,答应调整奖金,并在6月底分发,但当时并无书面材料,也未把我的辞职报告退还给我,然后又安排我出差等多项工作,直至6月20日,公司对我说同意我3月份提出的辞职报告,双方解除合同,又以公司效益不好为借口,闭口不谈奖金事宜。 我觉得公司当时并未同意
民事纠纷:请问申诉成功后到市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调解期限最多为几个月。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是否就不再进行调解?
民事纠纷:请问申诉成功后到市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调解期限最多为几个月。如果第一次调解不成功是否就不再进行调解?
客户去年8月从我这批发了一批货,当时验货都通过了,9月已经付了全款。今年6月找到我说货中有一批是残次品,要我处理,我不想赔付,请问有何法律支持我的观点。退货是否有一个时效问题。过了这么长时间,还怎么证明这货是当初从我这里进的。
客户去年6月从我这批发了一批货,当时验货都通过了,已经付了全款。今年7月找到我说货中有一批是残次品,要我处理,我不想赔付,请问有何法律支持我的观点。退货是否有一个时效问题。过了这么长时间,还怎么证明这货是当初从我这里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