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我与邻居为其一相邻通道发生民事纠纷,这通道一直都是我家在用,是我在建房屋时特意留出来通往自家后院的通道。通道的面积加上房屋面积与我家的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相吻合。而邻居家的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也正好和他家的现有房屋面积相吻合。就是这么一件本来很清楚的问题,却被邻居也“此通道为双方共同通道”为由向我所在的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我输了,法院判定他家可以与我共享通道。理由是,邻里之间应该遵从方便的原则。我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是中院判定通道为我的私有财产。不是双方共同通道。我胜诉了。 可对方又质疑土管局颁发给我的土地使用证不合法,欲将钟山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经法院调查,我的土地使用证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并加盖有省政府的公章。国土局只是带为发证。所有法院认定他告国土局是为“主体不合”什么的。我也不太懂。 于是对方又想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经调查,省政府给出批复:“经调查,钟山开发区国土局为我办理的土地使用证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维持国土局为我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可没多久国土局来人了。又以"对方闹得厉害"为由将我的土地使用证注销了.还到我家里以哄骗的方式将我的证取走. 这不,又过了一年多,就在13年8月17日,六盘水市中院又送来了噩耗:撤销我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的通知.说是要再审.叫我在家等待法院的通知.目前还没接到通知. 请问法院和土管局的这些行为合法吗? 我自己认为.通过这一连窜的行为.对方找了关系.土管局注销我土地使用证是没有依据的.是违法的.是强盗行为.是欺压百姓,鱼肉乡里.而法院这次估计也要办黑案了.这种情况我还能赢官司吗?我可以告土管局吗?求解答.谢谢!!!!!!!!!
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省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还重申的十年刑事案件。
二零零一年三月基层法院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我十年徒刑,(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二零零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零零八年九月省高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发还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再审期间基层法院违犯法律规定再审程序,在控方没有提供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
二审判决维持,再审诉讼请求,只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是否可以,是否同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维持,再审诉讼请求,只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是否可以,是否同时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我的案件是民事
二审直接把一审的判决撤销,没有发回重审和改判!这样做可以吗?
我们一审和二审都是被告 一审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确认原告有权居住上海市黄浦区**室东间房屋;要求判令被告某某不得妨碍原告居住上海市黄浦区**室东间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被人殴打鉴定为轻伤害,对方拒不承认,一审二审和再审都判各负一半责任,不服再审判决怎么办?
2012年6月初,当事人由于楼道门口下水道冒水故在邻居的帮助下用煤灰垫了路,被告人下楼后看见就在当事人窗口进行辱骂,当事人不明原因,便出来询问,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首先动手打人,导致当事人轻伤害(已经过司法鉴定并且拍照证明),事发后当事人拨打110和120.派出所意图调解,被告人拒不承认首先动手打人并且出示司
法院故意将被告上诉期间死亡,刑事部分已经终止后,撤销终止审理,将刑期生效,再审程序如何纠正错误
刑事被告判刑后没上诉,附带民事原告上诉期间,被告自杀死亡,法院将刑事部分终止后刑期生,又撤销重新审理,后刑期生效,发回时,将刑事部分生效,现在省法院再审程序,还是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审理,被告遗产继承人为被告,法院故意将刑事部分生效,将影响原告的利益,如何纠正法院错误?
我是原告,二审终审判决胜诉后,对方又申请再审,我方该怎么办?
我是原告,二审终审判决胜诉后,对方又申请再审,我方该怎么办?对终审判决的赔偿我已申请执行,对方申请再审,那我的申请执行停止吗?
合同纠纷案件,二审判决已经下达。不服判决结果,申请高院再审。在申请再审期间,二审判决能强制执行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