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高孙二人带领同村黑龙江省农民去内蒙古呼伦贝尔打工。经徐某介绍孙高二人联系了当地的王某,承包了他们家该大棚的建筑。没有合同,没有协议,农民没有建筑工程资质。 工程本身属违法建筑,当地国土资源局多次来督查,王某提醒工人,国土来了就停工,国土走了接着干。他对工程地基没什么要求,说“锵平地就可以了”。他要求建造的大棚西墙旁边有一处3米深10米见方的地窖。干活那几天经常下大雨。 7月8号早上8点,已经垒了4米多高的西墙突然倒塌,把站在2米高跳板上的宋某砸到了雇主的深窖中,导致宋某因砸伤和高空跌落伤腰椎爆断、肋骨粉碎性骨折、扎伤肺部,胸腔积液生命垂危。 高、孙及雇主王某,把宋某送医院交了住院押金就不管了。当天晚上通知受害者宋某家属从异地赶过去,宋某家属第二天才到了医院。高、孙及雇主王某没有报警,没有叫救护车。 之后,家属忙于照顾病人和转院,没有向责任人追讨赔偿款。也因为家人全部为农民,不懂法律程序,没有报警。 现在,受害人经手术连接了脊椎,却因骨髓流失,完全瘫痪,下肢无知觉、大小便潴留;自身家庭已经花费了10几万的医疗费,没有能力治疗胸椎骨折和康复治疗。出院在家,随时有生命危险。 王某没有出现过,没有打电话和看望;高、孙二人也不知去向,就此也无法得到关于王某的任何信息。 宋某家属后来尝试去呼伦贝尔报案,当地警方称非刑事案件,无法立案,让直接去法院起诉. 请问,高、孙、王各犯了什么罪?只认识高、孙二人,不认识他们所说的王某,不知姓名和住址,目前没有警方证据和支持;有工友人证、医疗证明。能否起诉他们三人?没有举证王某,又能否对他们三人进行判处?那应该怎样将他们绳之以法。家属应该怎么做?请专家帮忙,给予贫苦农民、弱势群体一些帮助和建议!
我是一个私人房屋建设的包工头,在给一户人家建房的过程中手下的一个工人在墙外的由木头搭建的一个简易架上施工,结果因为木头断裂导致工人从上面坠落,脊椎压扁,现在要求赔偿,木头是老板自己的,安全也是老板自己负责的,请问这件事我有哪些责任?责任怎么划分?可以帮忙解答一下吗?谢谢谢谢!
有个亲戚承包了一个小民房的主体施工(签订了承包合同),到快交房时,业主未征承包方同意进场进行地面砖的装饰工作,然,承包方一个小工在近临边的位置作业时,因刚贴的地面砖未清扫干净(表面有砂粒)打滑,导致小工直接滑出坠落身亡。承包方要求业主方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经济赔偿。合理的比列应该是多少?请各位专家多多
有个亲戚承包了一个小民房的主体施工(签订了承包合同),到快交房时,业主未征承包方同意进场进行地面砖的装饰工作,然,承包方一个小工在近临边的位置作业时,因刚贴的地面砖未清扫干净(表面有砂粒)打滑,导致小工直接滑出坠落身亡。承包方要求业主方共同承担本次事故的经济赔偿。合理的比列应该是多少?请各位专家多多
在委托电站水工建筑管理合同中,受托人自行招聘水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委托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委托电站水工建筑管理合同中,受托人自行招聘水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委托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委托电站水工建筑管理合同中,受托人自行招聘水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委托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委托电站水工建筑管理合同中,受托人自行招聘水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委托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在委托电站水工建筑管理合同中,受托人自行招聘水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时委托人是否不需要责任
我是水电站水工建筑承包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我招聘了几名水工管理人员,请问在所招聘水工人员在工作时发生安全事故,公司是否该承担多少责任
一亲戚在重大烟花爆竹爆炸案事故中因是乡镇安监办副站长被追究刑事责任判三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刑,从一审第三被告到二审变成替罪羊当了第一被告,其他有关系的都被免责了 请问乡镇安监站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应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工作日志都有检查记录,没有工作失职地方,事故引操作人员操作不当引起的
两个小学寄宿生,在校打闹,结果其中一个学生把另外一个学生的牙(门牙)打掉了。当时被打掉牙的学生也没给老师说,后来学校老师也去看望了此学生,此事就不提了。但现在该学生的牙发炎了,该学生的家长把学校告到了法院。请问此事是学校的责任还是说有打掉牙的学生家长承担。请专家给予指点!谢谢